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關于2019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相關事項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8〕231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點實施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教師〔2016〕2號)以及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轉發<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粵教繼函〔2019〕4號)精神,現將廣東省2019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對象及條件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身體健康。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廣東戶籍,或人事(勞動)關系在廣東。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5. 廣東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三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學生、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專科生以及廣東省內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在校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相應的教師資格。
6.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臺居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愿原則,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有效證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內地(大陸)就讀師范專業的港澳臺居民執行就讀省份相應師范生政策。
(二)免考條件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幼兒師范學校師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師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博)士可以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學段相對應的教師資格;2016年6月1日以后入學的全日制幼兒師范學校師范生、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博)士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均應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2.根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全國有效的通知》(教資字〔2012〕24號)精神,已在外省參加過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且取得單科以上合格成績的考生,在滿足我省報考條件的前提下,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內可免予考試。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報名工作安排
(一)報名時間
考生筆試報名及提交網上審核的時間為2019年9月3日9:30至5日16:00,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再次提交審核的截止時間為9月6日17:00,網上繳費截止日期為9月13日,打印準考證時間為10月28日至11月2日。
(二)報名方式
考生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http://ntce.neea.edu.cn)進行網上報名。2019年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增加了對考生“居住證”申領所在地等信息的采集。具體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見附件1、2。
(三)考試費用及繳納方式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6]978號)規定的筆試收費標準,按70元/人·科次繳納筆試考試費。考生以網上繳費方式繳納考試費。
三、筆試時間及科目
時間 類別 |
2019年11月2日(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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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下午 |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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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00 |
13:00-15:00 |
16: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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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
綜合素質(幼兒園) |
保教知識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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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 |
綜合素質(小學) |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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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 |
綜合素質 (中學) |
教育知識與能力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高級中學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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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文化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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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專業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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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實習指導 |
本次筆試各科目名稱、代碼和有關說明見附件3。筆試各科目采用紙筆方式進行。
四、有關事項
(一)考試大綱及標準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由教育部統一制定,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考試不統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 ntce.neea.edu.cn)下載《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根據考試大綱知識點自行復習、備考。
(二)成績查詢與復核
本次筆試成績將于2019年12月10日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 ntce.neea.edu.cn)公布,考生可自行登錄查詢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筆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向考試所在考區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區教育考試機構匯總后上交省教育考試院。申請須注明申請人準考證號、姓名、身份證號、需復核科目代碼、網上查詢到的成績、聯系電話。省教育考試院在接到教育部考試中心復核結果后以書面方式通知考生所屬考區教育考試機構,由考區教育考試機構告知考生。
(三)違規處理
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如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處理。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