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清遠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
工作方案》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兢兢業業服務人民教育,為我省基礎教育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根據粵教師〔2016〕11號和粵教師〔2017〕6號文件要求我省啟動了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經過大量的數據收集、反復征求意見、實地調研、座談會等調查摸底,2018年12月21日,經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廳、人社廳、財政廳以及衛健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教師〔2018〕13號),該方案已明確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補助標準、計發時間等事項。同時,根據粵教師〔2018〕13號文件要求,并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牽頭,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及規范性文件起草相關規定,編制《關于向清遠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適用范圍
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工作年限是1-9年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方案》所指的原民辦教師是現為清遠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原代課教師是現為清遠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并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范圍:
?1.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3.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任教期間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被開除、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三、主要內容
???《方案》包括:工作目標、基本原則、補助發放對象、補助標準、計發時間、經費分擔比例和發放渠道、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內容,其中主要內容有五方面:
(一)補助發放對象。通過2016-2018年自查和審核的人員、2016-2018年自查和審核遺漏人員。
????(二)補助標準。按照工作年限發放,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工作年限4-6年的,每人每月補助300元;工作年限7-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400元。以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動態調整補助標準。
????(三)經費分擔比例。市縣對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經費分擔比例為2:8。
???(四)發放渠道。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由各縣(市、區)財政直接劃撥到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原則上每季度發放一次。
???(五)工作程序。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提出申請,經初審、審核、公示、確認、復核等程序后,撥付及發放。
????????????????????????????????清遠市教育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