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清遠市教師發展中心(清遠市教育教學研究院、清遠市教育技術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清遠市清城區連江路16號煙草公司綜合樓二、三、四層。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佰捌拾叁點陸柒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清遠市教育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清遠市教育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清遠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黨組織領導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以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為決策形式。凡屬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全局性事項,必須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承擔全市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教學研究,促進學前教育、普通中小學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提高;承擔全市教育教學科研課題的申報、立項及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性考試命題工作,組織教育教學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參與教育教學質量監測工作;承擔全市教育教學信息化工作,負責市基礎教育網的建設與維護,負責組織現代教育技術、教育裝備和信息資源的推廣和應用;負責全市教師繼續教育業務指導和課程體系建設,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教師繼續教育的學籍管理;承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指導市教育學會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根據黨章規定設置黨支部,由支委會確定人員承擔具體的黨建工作。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到實處,促進全市基礎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本單位是黨組織領導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全市基礎教育發展。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行政領導班子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參與決策、推動落實、監督保障的要求,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及局領導匯報工作。
(二)黨支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對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需經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決策。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本單位領導干部;
(三)審查本單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監督本單位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職責。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履行職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決策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決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落實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本單位決策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由舉辦單位黨組織批準,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為:
(一)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院長)確定;
(二)會議由主任(院長)召集并主持;依據議題需要,可召開行政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院長)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三)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主任(院長)、副主任(副院長)全員到會方可召開;
(四)會議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五)會議研究探討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務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八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主任(院長),由舉辦單位黨組織任免;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依據《中共清遠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市教師發展中心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清機編辦發〔2021〕53號)內設8個機構,分別為辦公室、高中教學研究部、義務教育教學研究部、教育科研部、信息技術部、繼續教育部、教育質量評價與監測部、學生資助管理部,各部門設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可獲得學科教學、教育科研、師德修養、教育管理等培訓學習機會;
(二)可獲得實踐鍛煉機會,參與市縣校各級各類教學研討、教育科研等活動;
(三)可獲得教師繼續教育研修課程、數字教學、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學習資源;
(四)可獲得專業咨詢服務,針對教師在教育教學中遇到的問題,可得到本單位提供的個性化的解決方案;
(五)可獲得參與各類教學專業能力評比活動的機會,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華。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潛心教學,自覺加強學習與反思,提高素質能力,主動成長,遵守相應的培訓、學習、參賽等活動的紀律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本單位根據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并依據國家、省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黨建引領:堅持黨建引領業務,黨建、業務一起抓,以黨建引領業務發展,以業務發展推進黨建工作,把優秀教研員發展為黨員。
(二)教研指導:通過送教下鄉、蹲點教研、教學視導等教研活動,推進課程改革,幫助教師將所學所研應用到實際教學中;開展各種形式的實踐探索,包括課堂改革、實驗教學、學科競賽等,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三)科研引領:以科研為引領,深入開展課程改革和素質教育的研究,關注教育教學的實效性,通過課題研究、論文撰寫、學術交流等方式,提高教師的科研水平。
(四)培訓提升:以教科研成果引領教師培訓,提升教師培訓的專業化水平;組織教師進行專業培訓和學習交流,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和教科研水平,培養專業化高素質創新型的校(園)長、教師隊伍。
(五)質量評估: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體系,對教師的教學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和反饋,幫助教師了解自己的優勢和不足,及時調整教學策略,提高教學質量。
(六)信息服務:構建市級教育數字化支撐體系,發揮“互聯網+教育”優勢,促進圍繞基于信息化建設推進的互聯網應用,為學生、教師和各級教育管理者提供適合、精準、便捷的資源支撐和數據支撐,推進互聯網與學科教研教學的融合發展。
(七)個性化指導:為教師提供個性化的指導服務,針對教師在教學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幫助,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和發展。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本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的任務包括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核算,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原則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有關。對捐贈、資助資產的使用方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資產管理辦法和接受捐贈、資助資產等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根據審計監督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廣東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主任(院長)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由本單位在廣東省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單位網站和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清遠市教育局、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四)章程違反國家、省的章程管理規定的;
(五)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六)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2日經清遠市教師發展中心(清遠市教育教學研究院、清遠市教育技術中心)行政決策領導班子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清遠市教師發展中心(清遠市教育教學研究院、清遠市教育技術中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2024年6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