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清遠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安〔2020〕31號)有關要求,清遠市教育局制定了《清遠市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廣東省《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以防控系統性安全風險為重點,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著力解決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問題,加快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從而提升安全發展水平,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二、政策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二)市級安全生產單位文件。清遠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全國其他省、市和有關地市的參考文本。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清遠市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框架及內容
《辦法》包括:安全職責、庫房建設、藥品購買、廢物收集、藥品管理等五大方面,其中主要內容有:
(一)安全職責
學校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成立危險化學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危險化學藥品教育培訓和藥品采購管理使用、制定并完善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應急預案及演練等工作。
(二)庫房建設
按公安部發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建立專門危險化學藥品庫房或者專用儲存柜。
(三)藥品購買
先向學校提出申請,批準后填寫《清遠市學校化學藥品及耗材補充表》,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同意后才能向有資質的公司購買,購買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并經行政許可后持證購買、持證運輸。購買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藥品,于交易完成后5日內填寫《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備案表》,分別向屬地派出所、轄區縣級公安機關治安大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廢物收集
學校對從事實驗教學產生的危險廢物要全部收集、貯存,嚴禁隨意排放、拋棄。廢棄危險化學藥品和普通化學藥品要按藥品分類要求,存放在相應的藥品柜中,上賬保管好。危險廢物的貯存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執行。
(五)藥品管理
危險化學藥品庫房嚴格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管理員規范使用危險化學藥品臺賬(設置總目錄、易制爆化學品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目錄),準確記錄危險化學藥品購入、使用情況,保證賬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