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民辦學校克服疫情影響 穩定健康發展的措施》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民辦幼兒園扶持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20〕4號)和《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民辦幼兒園扶持工作的通知》(粵教財函〔2020〕5號)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含民辦幼兒園、民辦中小學、民辦職業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幫扶工作,經征求市司法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局、清遠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清遠中支、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清遠供電局等12個部門同意,清遠市教育局、清遠市財政局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支持民辦學校克服疫情影響 穩定健康發展的措施》等優惠政策,現就相關政策具體內容進行解讀。
一、擴大優惠范圍
明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管理,并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取得營業執照)的民辦學校納入扶持對象,讓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知曉相關惠企扶持政策,并享受租金減免、稅費優惠、金融扶持、財政補貼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二、減輕租金負擔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企的物業、各縣(市、區)政府和所屬企業的物業,實行租金2月免租,3、4月減半的政策;鼓勵農村集體對民辦學校適當減免租金,幫助暫時遇到困難的民辦學校渡過難關。進一步落實租金減免政策,以績效掛鉤、稅收減免、資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倡導業主減免或部分減免民辦學校的租金。
三、減輕稅費負擔
落實國家疫情期間減免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辦學校提供的其他服務原適用3%征收率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對屬于中小企業范疇的民辦學校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用電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學校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減輕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負擔
(一)社會保險。對于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由社保費征收機構按政策進行劃分為兩種單位類型,分別享受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和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減半征收。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三項社保費的民辦學校,可申請延繳社保費,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二)住房公積金。民辦學校在與教職工充分協商后可依規申請階段性緩繳、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或階段性停繳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難以按期還款的民辦學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一定期限的延期還本付息安排,免收罰息;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因疫情受困的民辦學校,不盲目斷貸、抽貸、壓貸;為年度檢查合格的民辦學校開辟信貸審批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流程,滿足民辦學校合理融資需求。鼓勵保險機構向民辦學校提供涵蓋新冠肺炎疫情感染、安全復學的風險保障產品,并通過減費讓利、適度延后保費繳納時間等方式,加大對民辦學校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支持力度。
六、加快撥付財政補貼資金
加快撥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資金、民辦學校扶持專項資金,緩解民辦學校經營壓力。
七、加大政策扶持
審慎認定失信行為,充分考慮疫情對民辦學校的影響,謹慎認定聯合懲戒“黑名單”,合理設定整改期限,推遲年檢時間,民辦學校確有困難可申請延遲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