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8日23時許,清新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清新區G107國道龍頸鎮軍營路段查獲一臺輕型廂式貨車,該車裝有213個液化石油氣罐,從河源市紫金縣運往清遠市清新區龍頸鎮朱坑村委會。現場檢查發現,粵S81***輕型廂式貨車車上僅有司機趙某福1人,司機當場無法提供粵S81***輕型廂式貨車有效的《道路運輸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趙某福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執法人員依法對粵S81***違法車輛進行扣押。
【調查與處理】
執法人員從粵S81***輕型廂式貨車清點出液化石油氣罐213個,均充裝有液化石油氣,其中50KG規格的氣罐3個、15KG規格的氣罐209個、5KG規格的氣罐1個。經詢問司機趙某福,其從東莞市***公司租用粵S81***輕型廂式貨車用于運輸液化石油氣罐,該車沒有辦理《道路運輸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司機趙某福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違法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清新區交通運輸局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趙某福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該案移交當地公安部門辦理。
【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法發〔2021〕35號):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道路運輸活動,或者實施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通過道路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案件評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液化氣罐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容易發生爆燃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國家法律法規對瓶裝液化氣的經營設置了嚴格的準入機制,對其運輸、裝卸等環節均設置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需由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車輛、駕駛人從事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運送液化氣罐必須使用經過嚴格檢驗的專屬車輛,同時駕駛人要取得危險品運輸相關資格證書才可以上路行駛。在沒有獲得“危險品運輸資格證”的情況下,非法運輸液化氣罐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