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提出的實名制售票要求,以及規范我省營運客車暫停經營報備和省際客運班線運力發展等工作,我廳印發了《關于落實客運班車實名制進一步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和內容作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新修訂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新規在實施客運實名制管理和簡政放權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實施實名制管理方面,新規要求省際、市際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在簡政放權方面,新規明確:受理毗鄰市、毗鄰縣間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按毗鄰市、毗鄰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結合我省道路客運行業實際,為落實上述要求,同時解決我省客運行業存在的營運客車暫停經營報備不規范、省際客運班線運力發展制度不清晰等問題,有必要制定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過程和依據
《通知》起草前,我廳進行了廣泛調研,了解了全省客運站場、客運企業的客票銷售現狀,科學評估了實施實名制管理涉及的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升級改造等問題,對客運實名制管理工作作出了初步安排。同時,結合我省規范營運車輛暫停經營管理、發展省際班線運力以及開展相關客運業務的需求,于2017年3月中旬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見稿)。經為期1個月左右的書面征求各地行業主管部門、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的意見,廣泛吸納各地反饋意見并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通知》。
起草依據有:
(一)《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
(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道路客運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交運〔2015〕1127號)
(三)國家、省關于市際道路客運管理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
三、主要內容說明
《通知》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實施省市際客運班線旅客實名制管理
一是確定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按照新規確定的范圍,明確我省經營的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經營企業及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站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要按規定實行旅客實名制管理。考慮到實名制管理對站場售票和管理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對其他客運班線及客運站,暫不統一要求實行實名制,各地可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二是明確實名制售票的要求。對證件類型、證件信息采集和特殊人群購票、網上購票等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確實名制查驗的要求,規定查驗單位進行票、人、證一致性核對。四是對實名制信息的保存、使用和保密提出要求。五是結合我省實際,為客運企業及客運站開展生產經營及售票系統升級改造工作預留時間。六是明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的工作任務和職責。
(二)??關于規范省市際客運班線暫停經營報備管理
2016年5月我廳印發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調整道路客運許可事項變更辦理流程的通知》(粵交運〔2016〕571號),其中對受軌道交通影響的客運班車暫停、恢復運營報備進行了初步規范。現針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暫停報備時間過長、報備頻繁、停運超過180天恢復運營困難等問題,對暫停運營報備提出進一步的要求:一是明確在暫停運營前30日提交備案,由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暫停時間,并對暫停經營的期限作出限制;二是對暫停運營的班線經營企業進行告知提醒和公布,盡量減少非正常停運超過180天的情況。
(三)??關于繼續開展班線跨節點調整和轉包車業務
2015年以來,廳開展了客運班線跨節點地調整起訖站場和省際、市際客運班線調整市際包車工作,對優化道路客運運力布局和結構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現根據廣大客運企業反映的意愿,相關工作有必要繼續開展,因此在本通知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規范省際客運班線運力發展
2010年我廳綜合評估了當時省際客運班線運力的供需關系,印發了《關于暫停新增進出廣東省際客運班車運力的通知》(粵交運函〔2010〕1397號)。近7年來,省際客運班車運力零增長。現根據綜合運輸發展和群眾出行的需要,計劃啟動發展省際客運班線。結合新規的實施,明確新增省際客運班線運力的規則:一是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道路客運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結合新規規定,對申請新增我省與外省區兩個毗鄰市之間省際客運班線運力的,明確委托相關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二是對申請其他省際客運班線的,明確申請、受理的方式和許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