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區出租汽車管理經營改革試行方案》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制定的目的。《清遠市區出租汽車管理經營改革試行方案》是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確定的框架范圍制定的市區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對市區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事項及時間節點進行細化,并對市區網約車管理進行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二)制定的必要性。清遠市出租汽車行業起步于上世紀90年代初,近年來,由于行業經營管理體制機制與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不相適應,加上網約車快速發展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的沖擊,出租車行業各種問題和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是傳統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長期得不到提升,社會滿意度越來越低,另一方面是行業不穩定風險長期存在,通過改革促進新舊業態融合發展、提升行業服務質量、保障行業穩定健康運行已是勢在必行。2016年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7月27日,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為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規范網約車管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市根據國家兩個文件的授權和要求,結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令2016年第60號)
(四)《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三、主要內容
(一)對市區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事項及時間節點進行細化
1、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
2、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額押金清退
3、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模式的調整;
4、2017年7月1日前制定新的運價形成機制;
5、2018年1月1日之后放開巡游車數量控制,實行公司化、規模化經營,要求出租車企業經營規模達到50輛以上,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對駕駛員實行員工化管理;
6、對履約保證金標準進行了規定。
(二)對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準入條件進行了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車輛注冊登記地為清遠市;
(2)使用自然吸氣或渦輪增壓發動機的,車輛軸距不少于2610毫米,車輛發動機功率不少于110馬力(81千瓦),滿足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少于255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受限制。
五、其他
(一)《方案》關于網約車的內容主要是對網約車管理的地方事權(包括數量是否管控,車輛準入條件、人員準入條件、運價管理方式等)進行明確。因為網約車管理一些具體事項的實施方式還需省交通運輸廳明晰,如駕駛員資格考試及證件發放,網約車道路運輸證發放等。因此,對網約車更具體的管理需要另外制定實施細則來規定。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放事權的有關規定,各縣(市)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的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