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加強交通運輸、消防、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要求在全國范圍集中開展治理工作。今年6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要強化標本兼治,針對燃氣、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重點行業領域,在抓緊解決當前突出問題的同時,從源頭上降低安全風險,避免隱患常治常存、事故屢禁不止。因此,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我省作為經濟大省,路網發達、物流體量大、路面行駛的貨車數量龐大(貨車通行量約占全國的1/6),違法超限超載形勢嚴峻。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還威脅道路、橋梁的結構安全,縮短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據測算,如果行駛公路的車輛超限超載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壽命將縮短約80%。以一般等級瀝青路面的設計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為例,超限超載造成的實際使用壽命僅為2年到2.5年,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為了防范化解風險,建設更高質量的平安廣東,亟需通過制定《辦法》遏制超限超載行為。
(三)總結我省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經驗,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我省分別于2012年、2014年制定省政府規章《廣東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治理工作的深入,還存在著部門間銜接不暢、部門監管不到位、治超經費不足、執法手段單一等問題,原有的兩個規章已不適應安全發展新形勢的要求,亟需廢舊立新。此外,近年來我省以系統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為導向,按照“屬地政府主導、部門聯合施策、源頭路面并重”的總體思路,健全了“路面聯合精準打擊、路面信息化高效管控、高速公路入口拒超、部門合作源頭共治”四位一體治超體系,這些成熟的經驗做法,有必要及時上升為規章的內容。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通過,2021年第三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通過,2017年第五次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過,2021年第三次修正);
(二)政策文件
1.《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
2.《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四條,包括政府及各部門職責、貨物裝載源頭治理及溯源、路面聯合執法和規范站點建設等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政府和部門分工。一是明確政府對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將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二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的職責(第五條);三是要求從事貨車生產、銷售、改裝、檢驗以及貨物運輸的單位、個人和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第六條);四是要求車輛生產、物流等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第七條);五是考慮到超限超載與貨運市場秩序有直接聯系,貨運市場秩序混亂、貨運價格不合理,會導致從業者通過超限超載來彌補運價下滑造成的損失,形成越超限超載運價越低、運價越低越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并規范網絡貨運新業態經營行為(第八條第一款);六是考慮到近年來涉及貨車駕駛人及相關執法行為的負面輿情事件時有出現,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規范相關執法行為,并加強對貨車駕駛人的關心關愛和心理疏導,改善其從業環境,保障其合法權益(第八條第二款)。
(二)強化源頭治理及溯源。一是超限超載屬于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為加強源頭治超,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采取有效的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第十條);二是為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管理,規定交通運輸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事故隱患要責令排除并依法處理相關違法行為(第十一條);三是針對在利用網絡提供貨運信息服務、貨物配載行為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指使、強令貨車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第十二條);四是針對超限超載溯源難問題,要求行政機關收集、移送違法線索,要求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和貨車駕駛人配合溯源調查(第十九條)。
(三)強化路面治理及規范站點建設。一是為加強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稱重檢測設施設備,不得放行未經檢測的貨車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超限貨車駛入高速公路(第十三條);二是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規范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定點聯合執法行為(第十四條);三是為加強非現場治超,鼓勵科技治超,規范了路面治理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相關設施的建設(第十五、十六條);四是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建立治理貨車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工作機制,開展流動聯合執法,加強路面治超(第十七、十八條)。
四、《辦法》的亮點
(一)凸顯政府主導統籌作用,治理制度法制化。將“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治超機制上升到法律層面,構建鏈條式的治理路徑,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綜合性、系統性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體責任,統籌解決當前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困難,牢牢抓住部門聯動、路面查糾、源頭監管等主要環節,構建了嚴密的全鏈條、閉環式治理體系。《辦法》同時進一步明確政府在財政保障、基礎設施設備保障等方面的相關內容,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發揮指揮協調作用、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治理職責。
(二)貫徹安全生產監管的理念,嚴格把控源頭安全“第一關”。《辦法》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理念,明確把《安全生產法》作為立法依據,將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也是“三管三必須”原則寫入《安全生產法》后,首次在具體治理工作中的應用,是本次立法的突出亮點。
在源頭管理方面,明確裝載源頭單位應負起安全生產責任,將合法裝載列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車,以實現在貨物裝載配載環節根本性地消除或控制道路交通安全風險的目標。
在源頭監管方面,規定了交通運輸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要落實對裝載源頭單位的監管措施,發現事故隱患要責令立即排除并依法處理。此外,還強化了路面治理部門與源頭監管部門的密切銜接,規定路面查糾部門要主動收集裝載源頭單位的違法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形成閉環治理,構建跨部門共同監管機制。此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關于“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風險隱患突出的監管事項,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的具體體現和法制化保障。
(三)注重綜合治理,治超體系更加完善。以法的形式明確各相關部門在治超中的職責,緊盯車輛生產、銷售、改裝和貨物裝載、運輸全過程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實現橫向縱向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形成了多部門各負其責的聯合治理體系。
(四)關注新情況、新業態,規范貨運行業健康發展。貨運司機群體龐大,背后牽連著無數個家庭,其工作、生活環境也備受國家的關注和關心。近年來國家對貨運行業發展的持續關注以及著力改善貨車司機從業環境的要求,出臺相應的關愛暖心措施。本《辦法》也明確相關部門應當規范相關執法行為,加強對貨車駕駛人關心關愛和心理疏導,改善其從業環境,保障其合法權益等內容,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同時隨著互聯網平臺經濟的高速發展,《辦法》對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新業態也給予關注,規定了加強對網絡貨運新業態的管理,增加對利用網絡提供貨運信息服務、貨物配載行為進行規范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