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0號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是,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定和《道路運輸條例》相關修改內容,將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改為備案管理,明確備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備案公開監督要求以及不按規定備案的罰則。在保留現有監管措施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關于推動站(場)運營標準化和加強信用監管、建立誠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對貨運站標準化運營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要求,對屬于規章立法權限范圍內的處罰規定,進行了相應調整,主要是下調了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罰款數額,對于《決定》中明確的其他涉及本規章的罰款事項,根據《決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訂出臺后,再及時修改規章。
三是,依據新出臺的法規,對規章中引用的相關法規名稱及個別文字進行了相應調整,以與相關法規嚴格保持一致。
相關政策文件: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