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
《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2年8月19日省政府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已于2022年9月9日公布,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實現我省高速公路高質量發展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交通強國,習近平總書記發出了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動員令,強調交通成為中國現代化的開路先鋒。為了貫徹落實好總書記和黨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的高速公路發展需要逐步從投資建設、擴規增量向運營管理、提質增效轉變。這種轉變對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過立法推動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規范化,不斷提高我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水平,為我省高速公路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適應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新形勢的需要。“十三五”以來,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快速增長,截至2021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車里程11042公里,占全國的7%,連續8年位居全國第一。2021年全省高速公路日均路網車流量668.22萬車次,約占全國的21%,節假日高峰期超過800萬車次。隨著路網不斷加密擴容,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從單一路段、跨區通道的“線狀運行”模式,發展到“網絡化運行”的新階段。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和車流量的快速增長,給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和壓力。2020年1月1日起,全國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行“一張網”收費,推行電子不停車收費,聯網收費技術以及拆分結算模式都發生較大變化。而現行的《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于1998年頒布實施,《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于2015年頒布實施,這兩個規章中的大部分內容已經與現實情況以及上位法不相符合,需要制定《辦法》。
(三)解決我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實際問題的需要。我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主要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擁堵治理問題。隨著高速公路交通量的增長,高速公路通行壓力不斷增加;特別是部分路段、特長隧道、特大橋梁、互通立交、收費站、服務區等重點區域,在重要節假日易出現擁堵。二是聯網收費管理問題。2021年我省的車輛保有量2702萬臺,ETC安裝量2224萬臺,ETC的總體普及率達到82.3%;同時,我省位于路網末端,聯網收費管理任務艱巨。三是服務區服務質量問題。由于我省高速公路投資主體多元化,服務區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不能滿足司乘人員的出行需求。四是車輛救援問題。實際中存在救援不及時、救援收費高以及指定救援機構或維修場所等現象,需要明確相關配套措施來規范車輛救援服務。為了解決好相關問題,有必要通過立法加強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
二、主要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制定,2017年第五次修正);
2.《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年制定);
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制定);
4.《廣東省公路條例》(2003年制定,2008年第四次修訂)。
(二)政策文件
1.《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規則(2020)》;
2.《關于進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的意見》(交公路發〔2014〕198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四條,包括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管理、聯網收費管理、收費站管理、服務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各參與方的職責。一是明確了職責。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高速公路運營方面的管理職責(第三條)。二是規定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承擔所屬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三是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代表會員單位監督、校核結算機構的清分結算等工作(第五條)。四是規定了開展運營服務質量評價和投訴受理機制(第六條)。
(二)加強對高速公路路網運行管理。一是加強路網運行管理,建設省高速公路路網運行平臺(第七條、第八條)。二是針對擁堵治理問題,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容易擁堵的重點區域制定疏堵方案,規定關閉收費站、服務區的情形(第九條、第十條)。三是針對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情形,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第十一條)。四是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規定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第十二條)。
(三)進一步完善聯網收費管理。一是根據國家取消省界收費站、實行“一張網”收費的要求,規定車輛通行費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統一清分和結算,并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上傳聯網收費數據;重新梳理了結算機構的工作職責;規范了收費數據的保存和通行介質的發行、使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二是針對逃費的問題,規定對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依法予以追繳(第二十一條)。三是為了促進降本增效,規定了差異化收費;補充了高速公路提前終止收費的手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四)進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站的管理。一是對上位法的規定進行了補充細化。要求收費站公開收費信息;適當設置超寬車道;開通足夠的收費車道,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足夠的移動收費終端;排隊繳費車輛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應當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二是規范了收費秩序。針對在收費站現場發生爭議的,要求按照收費站工作人員指引處理;對收費站工作人員服務規范作了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三是針對收費站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處置的問題,要求高速公路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提供檢測數據;要求車輛遵守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五)強化高速公路的服務管理。一是對服務區的建設作了明確要求。要求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務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對服務區的服務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二是進一步明確服務區管理責任。對服務區的運行秩序作了要求,要求對公共服務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改善,規范經營秩序(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三是規范了車輛救援。對車輛救援的救援保障、收費標準、車輛的處理等作了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和維修場所(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六)規定了法律責任。一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二是設定了行政處罰。針對未按照規定采集、報送、發布路網運行信息,未按照規定上傳聯網收費數據或者未及時足額上繳現金通行費,違法使用通行介質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委托行政處罰。規定了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行政處罰職責,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