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運輸廳以《關于印發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基〔2015〕88號)、《關于印發高速公路材料供應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基〔2015〕89號)兩個文件(以下簡稱“新辦法”)對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報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新辦法將公路水運工程評價修改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單獨辦法進行評價,并增加對高速公路監理試驗檢測的信用評價。
二、針對原辦法第九條,對公路工程土建施工企業AA、A級的等級條件進行了補充完善,增大企業獲得AA、A級的機會。
新辦法在原辦法第九條的基礎上增設有關條件:評價年度內有一個及以上廣東省內從業的土建施工項目合同段參與評價,且參與評價的土建施工合同段合同總額15億以上,也視為滿足AA要求。評價年度內有一個廣東省內從業的土建施工項目合同段參與評價,且參與評價的土建施工合同段合同總額10億以上,也視為滿足A要求。
另外,將原來第九條中施工、監理企業AA、A條件中工程量的完成比例要求修改為項目開工時間3個月以上。試驗檢測機構相關條件參照設置。
三、對信用等級逐級上升的要求進行了完善。
對原辦法第十三條中信用等級實行逐級上升要求方面進行了完善,將逐級上升修改為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D級企業可以視從業表現及信用評價情況最高上升為B級,以鼓勵后進。
四、對信用等級延續使用進行了完善。
對原辦法第十五條中信用評價結果的延續進行了完善,補充增加: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等級且當年度有在建項目參與評價的從業企業,若其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符合相應信用等級的分數要求時,其信用等級可延續上一年度信用等級,而不受參評項目數量及合同額限制。
五、對原辦法評價評定標準的其他行為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特別是加分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減少加分項和加分值。
1.刪除原辦法中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其他行為)的JTSG4-1、JTSG4-2、JTJL4-1、JTJL4-2,同時調整了相關加分分值,另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補充了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平安工地的條款。
2.對評分計算公式進行了修改完善,重點是投標行為和綜合評分方面。
投標行為方面,將原辦法中評分計算公示中的投標行為按倒權重計算,修改為累計扣分,以更加約束企業規范投標行為。
省級綜合評價方面,增加了企業信用評價周期內無履約行為進行綜合評價時履約行為L的取值及系數。
六、在原辦法中增加了關于高速公路監理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內容。
具體評價標準信用行為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交質監發〔2009〕318號)有關要求,其他評價條款、評分計算方式參考我省公路施工、監理評價辦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