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7號)
《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5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兼顧效率的原則,構建分工明確、協同共治的安全監管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相關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提高監管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并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相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在充分了解市場、行業需求并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規劃建設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地。
規劃建設工業園區、港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高速公路等項目,應當根據需要配套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地。
第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自有或者租賃的停車場地應當設置視頻監控和夜間照明系統,配備與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
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位的,應當劃定標志標線,設置警示標牌,配備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
第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確保安全生產。
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鼓勵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依法取得許可后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
支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對危險貨物探索實施電子押運,開展運輸全過程遠程監控。
第九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在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會員服務,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引導會員依法誠信經營,提升行業安全生產能力和水平。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制定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團體標準,并組織應用實施,提升安全風險預防管控水平。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相關系統,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車輛、人員以及電子運單與智能監管等數據進行歸集、應用,推動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燃氣管理、消防救援、稅務等部門的數據共享和協同監管。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統一車輛產權關系、勞動關系、運輸生產組織、財務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要求,加強對人員、車輛等的管理。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及其駕駛人員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狀態評價和分級管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及其駕駛人員安全生產狀態評價和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制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態評價未達到相關等級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增加運力或者擴大經營范圍。
對安全生產狀態評價未達到相關等級的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安排其參加安全駕駛脫產教育,并如實記錄教育情況;不得安排其在評價周期內承擔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運輸以及跨省運輸等高風險的運輸任務。
第十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監控管理制度,在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動態監控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出現超時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影響行車安全的情況。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的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確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在運輸中正常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時上傳車輛和駕駛人員動態信息。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可以委托已備案的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監控,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保持實際運營條件與備案申請信息一致,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偽造、篡改、泄露或者擅自刪除監控的歷史和實時數據,并按照規定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整改期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增加運力或者擴大經營范圍,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監控平臺不得新增接入其他車輛的數據。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除掛車外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足三十輛的,配備至少一人;
(二)除掛車外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三十輛以上的,按照每三十輛不少于一人的標準進行配備。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危險貨物電子運單。
裝貨人不得為未按照規定報送電子運單的車輛充裝或者裝載危險貨物;收貨人發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沒有電子運單或者運單載明事項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與托運人約定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方。
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應當加強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安全管理,督促裝卸作業人員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等進行裝卸作業。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聘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時,應當在人員上崗前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聘用人員的信息。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勞動防護、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評估駕駛人員的適崗狀態,防止有職業禁忌、心理或者身體不適的駕駛人員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的,由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繳掛靠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排駕駛人員在評價周期內承擔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運輸或者跨省運輸等高風險運輸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時上傳車輛和駕駛人員動態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