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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信用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訪問量:-發布時間:2023-01-19

粵交〔2022〕12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信用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省交通運輸檔案信息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交通強國建設要求,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加快建設交通強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領域信用管理的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1月21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信用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廣東省道路運輸信用管理體系,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有關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共享、公開,以及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信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廣東省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分級管理、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企業,是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出租汽車(含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一類和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其中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指擁有10輛及以上營運貨車,且單車總質量4.5噸以上的道路運輸企業。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巡游出租汽車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其他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由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信用管理的規定,結合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有關信用管理制度;指導全省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廣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全省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及相關道路運輸信用評價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的建設與維護。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和維護省級平臺,對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報等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全省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審核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信用信息,發布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的信用評價結果及信用信息。

(三)組織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工作,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四)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信用信息應符合省信用主管部門有關要求。

第八條

廣東省交通運輸檔案信息管理中心負責提供全省道路運輸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等技術支持保障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采集并上報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行業管理信息等。

(二)督促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對道路運輸企業上報的有關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三)具體負責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對信用信息的錄入、刪除、更改,以及進行異議、修復和移除處理等。

(四)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負責上報本單位信用信息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參與道路運輸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行業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內容分類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信用信息是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反映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具體包括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為信息、不良信用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

采集從業人員信息須經被采集人同意,并告知相關采集內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基本信息是指區分企業身份、反映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有: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掌握的道路運輸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地址、經營范圍等反應信用主體的登記類信息。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是指識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身份、反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有: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掌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所在單位、資格及職稱證書、主要工作經歷、受教育情況以及個人信用評價等反映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良好信用行為信息包括:

(一)獲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表彰、獎勵、先進成果等信息。

(二)其他經認定的良好信用行為信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不良信用行為信息包括:

(一)在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被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或機構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被司法機關、審計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信息。

(三)道路運輸經營中嚴重違約行為信息。

(四)其他不良信用行為信息。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信息指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布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道路運輸企業誠信評價結果,以及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更新

第十八條

廣東省道路運政業務相關信息系統業務審批流程歸檔時,產生新增或更新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級平臺。

廣東省道路運政業務信息系統主要包括但不僅限于廣東省道路運政管理系統、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管系統、道路運輸企業誠信評價系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評價系統等相關系統。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行政執法業務協同平臺和廣東省公安、市場監管等政府部門聯網聯辦系統交換共享信息時,產生新增或更新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級平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納入日常管理,建立電子檔案,指定專人負責采集、審核、報送信用信息。審核通過的,信用信息自動更新。信用信息內容應真實、準確、可靠,具有時效性。

通過監督執法、舉報核實、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同步更新至省級平臺。

第二十條

廣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匯集省級平臺自動歸集的信用信息和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依次用AA級、A級、B級、C級和D級表示。

道路運輸企業五個信用等級分別與道路運輸企業誠信評價等級和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AAAAA級、AAAA級或AAA級、AA級、A級和B級一一對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五個信用等級分別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評價等級和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中AAA級、AA級(累計扣分<3分)、AA級(累計扣分≥3分)、A級和B級一一對應(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與道路運輸企業誠信評價等級和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一一對應的基礎上,道路運輸企業在評價周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一)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件或者被撤銷經營許可的;

(二)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責令關閉的;

(三)未取得經營許可(備案),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備案)核定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被責令停止經營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五)引發嚴重社會不穩定事件的;

(六)在信用管理過程中被發現1次及以上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七)被列入國家失信懲戒名單的。

第二十三條

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評價等級和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一一對應的基礎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評價周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一)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或者撤銷從業資格的;

(二)被責令停止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從業的;

(三)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導致從業單位被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經營活動、核減相應經營范圍、撤銷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四)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或者超越從業資格核定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六)非法組織、挑頭或教唆造成嚴重社會不穩定事件的;

(七)在信用管理過程中被發現1次及以上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八)被列入國家失信懲戒名單的。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同時經營多類別道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與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誠信評價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合并開展,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誠信評價等級和出租汽車企業及從業人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結合評價期間其不良信用行為信息,通過省級平臺初評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核。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初評結果進行復核,對初評結果與所掌握企業及從業人員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出入的,應及時核實并更新信息。

經復核的初評結果在其公眾網站上公示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被評價企業和從業人員初評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被評價企業和從業人員所屬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匿名舉報或者來信將不予受理。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從業人員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書面答復,并更新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復核和公示情況,產生上一年度所轄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的評價結果,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審核。

第二十九條

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對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對評價結果與所掌握企業及從業人員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出入的,應退回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核實。通過審核的,將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應用

第三十條

信息公開、共享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通過省級平臺向社會公開相關信用信息,并與“信用廣東”等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共享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道路運輸企業基本信息公開至企業終止之日起3年止。

(二)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的良好信用行為信息、不良信用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2年;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公開期限原則上為2個信用評價年度;其他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原則上有效期為1年;期滿后轉為檔案信息。其中行政處罰期未滿的不良信用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

(三)上述期限均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轄區內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定等級在其公眾網上及時公開。廣東省道路運輸信用信息在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公眾網公開,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根據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信用等級為AA級、A級的,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

(一)在行政審批事項中,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并允許采用信用承諾,容缺受理;

(二)日常監管中優化檢查頻次、檢查方式;

(三)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持;

(四)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C、D級的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并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及廣東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對不同的適用對象采取相應懲戒性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政府部門可根據部門職責權限,結合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在有關守信激勵措施清單、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及本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范圍內對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開展聯合獎懲。

第七章 信用異議處理及修復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從業人員對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或者認為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將核查結果及意見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修改或撤銷認定的決定,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向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備案。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異議申請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異議申請書。包括:基本情況、申請事由,見附件2。

(二)資格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包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提交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異議處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異議信息證明。異議申請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說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從業人員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且不良信用行為信息公開滿半年不再發生不良信用行為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或者接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從業人員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道路運輸企業或從業人員向所屬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件2)和《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3、4)。

(二)受理申請。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對于需補充相關資料的,應一次性告知。

(三)修復核查。通過受理的修復申請,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修復事項情況復雜,需要其他相關單位核實或現場調查取證的,可延期處理,但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修復認定。根據核查結果,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處理決定,及時告知申請人修復處理結果(附件5)。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原因和依據。

(五)修復處理。根據處理決定,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有關不良信用行為信息,向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備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過程中,發現道路運輸企業或從業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記入不良信用行為記錄,歸集到省級平臺,在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公眾網公開。

第四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廣東省道路運輸信用等級與誠信評價體系等級對應關系表

2.廣東省道路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

3.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修復承諾書

4.廣東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修復承諾書

5.廣東省道路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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