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交〔2022〕9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事務中心,省公路事務中心、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州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相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路政許可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已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廳公路路政處反映。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9月2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路政許可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路政許可適用本辦法。公路超限運輸許可不適用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路政許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涉路施工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全省路政許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模式。
各級許可機關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單位權責清單實施路政許可,不得越權審批或者以備案、登記、審定、審查等形式變相實施路政許可。
第六條 路政許可涉及現場勘驗、日常檢查等路政事務性、輔助性工作,可由各級公路機構(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具體負責。
第七條 各級許可機關應當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或者行政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路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路政許可文書和許可證件。
全省路政許可業務的辦理應當統一使用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路政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路政管理系統)進行操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將本單位的路政許可事項目錄、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理期限、行風監督投訴途徑等信息及時錄入廣東政務服務網,并在實體行政服務窗口公示,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新維護。
第九條 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及時規范本單位的許可事項清單,制定許可辦理手冊,隨上級許可機關事項的下放和委托作動態管理,確保下放和委托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二章 許可管轄
第十條各級許可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路政許可事項、范圍和程序具體負責所管轄公路路段的路政許可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同時涉及不同行政等級公路的,許可原則上應當由負責管轄等級高的公路的許可機關負責實施。申請跨行政區域且審批權限不統一的,可由涉路施工活動對其影響較大的一方的許可機關統一實施,并協調其他相關方辦理。
實施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邀請涉及的其他公路管養單位參加專家評審、協調會議,或者書面征求其意見。許可批準后,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許可信息告知相應的公路管養單位。
許可的實施機關確定不了的,由提出爭議的一方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上級許可機關委托下級許可機關實施路政許可,雙方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書面行政委托手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章 許可事項及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路政許可事項包含下列主項和子項:
(一)涉路施工許可:
1.占用改線: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2.設施跨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3.線內設置: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以及設置電桿、通信基站、變壓器等類似設施審批;
4.設施鋪設: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審批;
5.懸掛非標: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審批;
6.增改道口: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7.控區埋設: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8.設施拆除:拆除公路分隔帶審批;
9.路面封閉:公路維修需要封閉半幅以上公路路面審批。
?。ǘ┰O置非標: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三)采伐路樹: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ㄋ模┥媛匪O施:公路周邊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審批。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增設其他許可事項。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護路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種植,并由公路管養單位組織營造或者公路管養單位與當地政府共同組織營造的樹木。
第十四條涉路施工活動前,涉路建設單位書面征求公路管養單位意見的,公路管養單位應于14個工作日內函復意見。函復意見應當真實、客觀、公正,主要內容應當圍繞涉路事項基本情況,以及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開展符合性審核。
涉路建設單位申請許可時,可將函復意見等與許可辦理相關的書面材料作為許可申請的佐證材料,一并提交至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已對企業實施免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經批準的涉路施工活動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涉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公路管養單位相應的經濟補償。修復、改建后,應當進行驗收。
第四章 許可審批程序
第一節 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路政許可應當向具有許可權限的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行政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接到不屬于本許可機關所管轄公路的路政許可申請時,應當落實首問負責制及時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申請人可直接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選擇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路政許可業務頁面申請路政許可,也可到各級許可機關服務窗口當場提交路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許可申請。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 路政許可申請主體以及許可有效期限具體包括:
?。ㄒ唬┍巨k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涉路施工許可,第1、2、3、4、6、7、8目許可事項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第5目許可事項由設置者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第9目許可事項由公路養護單位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
?。ǘ┍巨k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許可事項由設置者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許可事項由更新采伐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
?。ㄋ模┍巨k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許可事項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有效期限為施工期限。
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涉及到經營性公路的,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收費期限。
第二節 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第1、2、3、4、5、6、7、8目和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附件1),其中第一項的第5目和第二項的許可申請,應提交《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申請表》(附件2);
?。ǘ┓嫌嘘P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ㄋ模┍U瞎?、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第二項許可不提交該報告,第四項許可只提交安全保障措施);
?。ㄎ澹┨幹檬┕るU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規定征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許可事項中以下為小型涉路施工活動:懸掛小于或者等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標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外徑(含套管)小于或者等于2米的給水及排污管道、小于或者等于380伏的電力線、通信弱電管線。小型涉路施工活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可由該涉路施工項目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二十條 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9目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堵氛S可申請書》;
(二)公路養護單位中標通知書或者公路養護協議;
?。ㄈ┦┕そM織方案、交通分流疏導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規定征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提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路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路政許可申請書》;
?。ǘ└卵a種方案或者代為補種協議;
?。ㄈ┦┕そM織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規定征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制定路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清單以及填寫說明,除申請材料清單規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節 受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路政許可首問負責制。對申請人提出的路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該路政許可適格的申請主體;
?。ǘ┥暾埵马椧婪ú恍枰〉寐氛S可,或者申請事項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屬法律禁止的還應向申請人告知或者提供書面的法律法規條文依據;
?。ㄈ┥暾埵马椧婪ú粚俦緳C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3),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ㄋ模┥暾垖儆诒緳C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或者更正錯誤;申請人不能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附件4),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后應當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埵马棇儆诒緳C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材料齊全同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路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5);
(六)申請事項不屬于首問人職權范圍但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做好接待記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及時移送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辦理。屬于上級單位職責范圍的,可以代為轉交,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代為轉交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各級許可機關受理路政許可應當按照“許可機關發文代號”+“許可事項類別”+“許字”+“年度”+“流水號”+“號”字的編制規則統一編制案件號。
?。ㄒ唬┙ㄔO工程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許可的,填“占”字;修建跨、穿越公路等工程設施許可的,填“跨”或“穿”字;利用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的,填“鋪”字;埋設或者架設電纜、管線、設置電桿(塔)、基站、變壓器等設施許可的,填“埋”、“架”、“桿(塔)”或“變”字;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帶許可的,填“叉”或“隔”字;公路維修施工封閉半幅以上路面許可的,填“施”字;懸掛、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的,填“非”字;更新采伐護路林許可的,填“采”字;修筑堤壩、拓寬或壓縮河床的,填“水”字。
(二)變更許可的,在“許”前加“更”字;延續有效期限許可的,在“許”前加“延”字;撤回、撤銷或者注銷許可的,在“許”前加“撤”或者“注”字。
第四節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許可機關受理路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明確路政許可承辦人,由承辦人通過實質審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性審查,詳細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后,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和承辦意見。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事實清楚且沒有爭議,不需要實地勘驗核查,能夠當場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由承辦人填寫《路政許可呈批表》(附件6),呈許可機關分管領導(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決定后,承辦人應當制作《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附件7)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8),并當場送達被許可人。
(二)確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實施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路政人員進行,主要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許可條件相一致。實施現場核查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到場,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附件9),繪制《現場勘驗圖》(附件10),現場勘驗照片應當粘貼于照片卡上(附件11),逐張編號、加注說明。涉路施工活動涉及公路路產損失和占利用公路路產的,應當注明。
路政許可現場勘驗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現場形成文書以及涉及許可辦理的其他資料一并上傳路政管理系統。經審查后,承辦人員應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結論和意見,呈許可機關分管領導(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許可機關可將路政許可現場勘驗工作交由相應的公路機構(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負責。按照此規定辦理的,應當建立明確的路政許可流轉工作機制,確保路政許可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七條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建立技術審查制度,充分發揮單位內部相關技術部門的技術優勢,加強對涉路施工活動許可的技術審查,將技術審查意見作為路政許可決定的技術支撐。
各級許可機關結合實際情況,可將技術審查工作依法委托給第三方機構或者交由公路機構負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批復設計方案的公路類涉路項目,原則上不再對設計方案開展技術審查。
第二十八條對重大復雜的涉路施工活動許可,各級許可機關應當組織公路管養單位、申請人、安全評價機構及特邀技術專家開展現場勘驗和技術審查,直接形成現場勘驗意見、技術審查意見。
重大復雜的涉路施工活動包括:鐵路(含軌道交通)跨越公路,6.0兆帕及以上高壓管道穿越公路,涉特大橋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以及技術審查部門認為屬于重大復雜的涉路施工活動。
第二十九條組織專家評審會議的,專家評審會議要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交通疏導、應急方案、安全技術評價報告進行綜合性審查。專家評審會議應當根據涉路工程特點,邀請三名以上(人員組成為奇數)相關行業專家參加。
第三十條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向該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征求意見通知書》(附件12)及相關材料(不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告知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權利。
利害關系人提出與準予許可相反意見的,許可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向許可機關陳述申辯。
第三十一條 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許可機關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附件13)。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附件14)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二條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的,應當制作加蓋許可機關印章或者許可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的《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15),頒發《路政管理許可證》(附件16)。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對準予許可決定文書和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被許可人。送達方式參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執行;送達路政許可文書,應當制作《送達回證》(附件17)。
第三十四條進場施工前,被許可人應當將施工計劃向相應的許可機關或者公路機構(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報告并簽署施工安全承諾書。
經批準的路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阻撓被許可人進場施工。
第三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批準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被許可人進行施工作業前,應當按照許可批準的施工條件、標準、范圍,對涉路施工現場進行圍蔽,并按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4部分:作業區》《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相關規定布設施工現場作業控制區,設置施工標志和安全設施,確保涉路施工現場圍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對涉路施工活動圍蔽現場,有必要的許可機關應當組織公路管養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方對施工現場圍蔽進行檢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邀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省交通運輸廳批準的涉路施工許可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負責組織檢查。許可機關、公路機構、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加強涉路施工點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書面責令被許可人整改。
第五章 許可變更和延續
第三十六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已取得許可的設計、施工、交通組織方案等重要內容的,應當填寫《變更路政許可申請書》(附件18)并提交與變更事項內容有關的材料,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變更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準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19),重新頒發許可證件。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變更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不予變更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20),并依法說明不予變更理由。
第三十七條 被許可人要求延續已取得許可的有效期限的,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未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提出延續申請,原許可有效期滿后確需繼續實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辦路政許可。
第三十八條被許可人提出延續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延續路政許可申請書》(附件21);
?。ǘ├每缭焦返脑O施懸掛非公路標志許可申請延期的,還應提交該設施的維護記錄及質量和安全承諾。
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規定征得路段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許可機關應當在該路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作出準予延續許可決定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準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22),重新頒發許可證件。作出不予延續許可決定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不予延續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23),并依法說明不予延續理由。逾期未作準予或者不予延續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六章 許可撤回、撤銷和注銷
第四十條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許可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路政許可,造成被許可人財產損失的,許可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撤回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撤回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24)。
第四十一條許可機關在許可監督檢查中發現存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路政許可。
因許可機關和工作人員違法而撤銷的路政許可,造成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賠償。撤銷路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不予撤銷。撤銷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撤銷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25)。
第四十二條許可機關在許可監督檢查中發現存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路政許可。注銷路政許可應當向被許可人送達《注銷路政許可決定書》(附件26)。
第七章 許可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許可機關應當在承諾辦理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在承諾辦理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分管領導(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批準辦理期限可延長十日,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附件27),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四十四條分管領導(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日期,相關法定文書的落款日期應當與該決定日期一致。
第四十五條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期限法定除外時間通知書》(附件28)。
第八章 許可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上級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許可機關實施許可的監督指導,及時糾正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七條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許可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管對象、細化監管程序、量化檢查評價,不斷強化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各級許可機關、公路機構(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加強對轄區路段路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日常檢查。
涉路施工期間,跨(穿)越公路(含橋下空間)、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線埋設的涉路許可事項,許可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其他涉路許可事項,許可檢查每月不得少于兩次。許可有效期限不滿一個月的涉路許可事項,許可檢查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嚓P許可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和范圍;
(三)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切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ㄋ模┍辉S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ㄎ澹┙浽S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伞⒎ㄒ幒鸵幷乱幎ǖ膶Ρ辉S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許可檢查由兩名以上路政人員進行,并制作《路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附件29),將日常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存檔。
第四十九條各級許可機關應當持續建立健全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路政許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并主動公開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檢查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和范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責令改正,應當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30);
?。ǘz查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責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責令相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應當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ㄈz查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按照業務協作規定書面抄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ㄋ模z查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依法撤銷或者報請上級撤銷相關許可;
(五)檢查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注銷情形的,依法注銷或者報請上級注銷相關許可;
(六)檢查發現被許可人存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應當簽發《行政許可違法行為告知書》(附件31);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涉路施工活動完畢,被許可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涉路施工活動驗收申請。許可機關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組織公路管養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方對涉路施工活動進行驗收。重大復雜的涉路施工活動,有必要的應當邀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參加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邀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省交通運輸廳批準的涉路施工活動的驗收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負責組織實施。其他許可機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需要,可將驗收工作交由相應的公路機構(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驗收工作主要圍繞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許可批準的條件、標準和范圍進行施工,公路路產修復是否達到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施工工藝是否符合保障公路路產質量和安全要求,修建后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影響交通安全等內容開展。
第五十三條驗收工作可采取聽取報告、查閱資料、現場核查、問詢質詢等方式進行,形成書面驗收意見歸檔。存在問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驗收意見及時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許可機關應當分別書面抄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涉路施工項目的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路政許可的信用監管,組織實施信用信息采集、認定、歸集、共享和公開工作,推動實施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信用監管措施,大力推行實施許可業務信用監管方式。
第五十五條許可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對信用狀況良好的申請人可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路政許可辦理過程中,實施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三)在單位門戶網站、“信用交通”網站等傳播媒體上宣傳推介;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辦理和實施路政許可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納入信用監管:
?。ㄒ唬╇[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路政許可的;
?。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路政許可的;
?。ㄈz查中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和范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ㄋ模┦盏津炇照囊庖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違法違規施工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影響惡劣的。
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的規定及時查處。存在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許可機關應當將施工單位納入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管理。
第九章 檔案管理及附則
第五十七條路政許可檔案分為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各級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路政許可紙質檔案的管理。
?。ㄒ唬┢胀ü返穆氛S可檔案按照“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歸集管理。
?。ǘ└咚俟返穆氛S可檔案按照“誰的路段誰管理”原則進行歸集管理。下放至各地市承接的高速公路路政許可事項的許可檔案由各地市交通運輸局歸集管理,并抄送一份許可檔案至該路段高速公路路政大隊。
?。ㄈ┞氛S可電子檔案統一歸集于路政管理系統進行歸集管理。
許可紙質檔案的歸檔,涉路施工活動許可應在許可驗收工作結束一個月內完成,其他路政許可應在頒發許可證件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五十八條辦理許可事項,使用、制作、形成符合《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要求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