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范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依法合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罰相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ǘ┕焦瓌t。對于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ㄈ┨幜P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ㄋ模┏绦蛘斣瓌t。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ㄎ澹┚C合裁量原則。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全面地考慮案件的具體因素和影響裁量的情形,根據主要情節進行裁量,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規定的情形,應當分別不予處罰、減輕、從輕或從重處罰。
不予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應當依法減輕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中法定幅度內選擇較低限至中限進行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一種處罰種類中法定幅度內選擇中限至高限進行處罰。
第六條 當事人既有減輕、從輕情節,又有從重情節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綜合判斷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行政處罰裁量。
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變更處罰以及暫緩執行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交通運輸部門及執法人員必須說明理由并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違法次數、社會危害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原則上可將每種違法行為細化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
第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裁量標準》)確定的裁量等級、處罰內容和適用條件等行使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期限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闪⒓锤恼膽斬熈钇淞⒓锤恼荒芰⒓锤恼?,責令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十日,涉及證件、備案等手續辦理的可適當延長,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ǘ┚癫∪?、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ㄈ┻`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ㄈ┦芩嗣{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ㄋ模┲鲃庸┦鲂姓C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情形可視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1.主動做好其他違法行為人說服工作,對案件查處提供重要幫助;
2.檢舉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與本人違法事實無關的他人違法行為且經查證屬實;
3.提供重要線索,對查處其他違法行為提供有效幫助。
第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五條,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法定權限、程序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交通運輸部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議討論決定。
?。ㄒ唬┲卮笮姓幜P案件:指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ǘ碗s、爭議較大案件: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較大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集體討論的案件;
?。ㄋ模┢渌麑儆谥卮?、復雜案件的。
第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以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說明,說明應當充分,理由應當與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當面作出口頭說明;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違法行為通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向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較重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通過公示欄、網站、報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名錄、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裁量標準、監督方式、投訴渠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等。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主動糾正。
上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不定期對下級交通運輸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責令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ㄒ唬┮蛐惺棺杂刹昧繖嗖划?,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ǘ┮蛐惺棺杂刹昧繖嗖划?,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ㄈ┬姓幜P案件在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權范圍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ㄎ澹┮婪☉斪肪控熑蔚钠渌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及《裁量標準》中“情節與危害后果”所稱的“1年內”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自然年;“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一檔處罰包括上限數;“查處次數”指廣東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記錄的當事人在我省1年內同一違法行為的次數,“次數”以立案數計,撤案的除外。“同一違法行為”指在裁量標準中對應的同一項“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行使《裁量標準》未列明的其他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如需變通實施應報同級司法部門審核同意公布后實施,并在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備案。當地司法部門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粵交執[2012]640號)及相關裁量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