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細則》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清遠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細則》(以下簡稱《暫行細則》)出臺背景
近年來,網約車快速發展,在給市民出行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對出租汽車市場造成了加大沖擊,不公平競爭、安全隱患大等問題也日漸凸顯。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等7部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臺,將網約車納入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暫行辦法》也將網約車管理的一些事項交由地方確定。因此,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清遠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細則》(以下簡稱《暫行細則》),對我市的網約車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細化明晰,以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約車經營管理,促進我市出租汽車新舊業態融合發展,為市民提供高品質、多元化的出行服務。
二、《暫行細則》適用范圍
《暫行細則》的適用范圍為清遠市,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三、《暫行細則》主要內容
《暫行細則》共六章40條,包括總則、網約車經營準入退出、經營服務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是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對相關事項進行明晰和細化,包括對網約車的車輛標準和營運要求進行具體規定,明晰網約車《道路運輸證》核發程序,明確網約車應遵守的服務規范、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等。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許可條件(第五條)
1、擬在清遠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非本地企業法人,應先取得企業法人注冊地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清遠市設立有相應服務能力的服務機構。(第五條)
2、網約車輛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車籍為清遠市(粵R號牌);使用自然吸氣或渦輪增壓發動機的,車輛軸距不少于2610毫米,車輛發動機功率不少于110馬力(81千瓦),滿足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少于255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受限制;安裝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JT/T794)的標準;車輛登記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名下的,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具備市網約車經營資格;車輛不是登記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名下的,車輛所有人應與取得市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有車輛接入該公司平臺的意向書;(第十二條)
3、網約車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第二十條)
(二)明確網約車相關經營許可證件的核發主體和核發程序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
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企業所在地)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
(三)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經營活動除了應遵守《暫行辦法》、《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通過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規避承運人責任,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網約車服務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JT/T 1068—2016)、《出租汽車服務》(GB/T 22485)的要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調整運價應按規定提前公示,保障乘客知情權;對乘客的乘車行為進行了規定。
(四)加強監督檢查。明確交通、公安、通信、經信、工商、質監、發展改革、稅務、人社、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四、法律責任
《暫行細則》不單獨設立法律責任條款,違反網約車經營管理相關規定的,按《暫行辦法》、《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五、其他
(一)《暫行細則》不適用于私人小客車合乘坐活動。
(二)《暫行細則》從201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