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保密?
國家、單位、家庭、個人,出于某種需要或由于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及其他種種原因,有些不想讓外人知道,不能對外公開,或只能在一定的范圍內,一定時間以外公開的,這些需要加以保護、隱蔽、限制和不外泄的事情或問題都可以說是保密。
2、什么是國家秘密?哪些主體負有保密義務?
答: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分別是什么時間頒布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88年9月5日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4、《保密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適用于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
5、這次保密法修訂主要增加了哪些內容?
答:修訂后,保密法增加18條。在總則部分,強調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依法管理等原則,同時,還規定了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開原則。在定密方面,規定了定密權限、定密責任人、解密審查、定密監督等內容。在保密措施方面,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保密審查、涉密人員分類管理等規定。在監督管理方面,規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規章制定以及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等方面的職責。在法律責任方面,增加了機關、單位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責任和定密不當的責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等。
6、新保密法有哪些改進?
答:新保密法為糾正過去定密過多、范圍過寬、解密不及時的現象,建立健全了4項制度措施,盡可能地縮小國家秘密的范圍,把該保的保住,把該放的放開。一是上收定密權。新保密法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根據新規定,縣級機關、單位不再擁有定密權,必須通過上級授權才擁有定密權。定密主體大大縮小,可以節省大量行政成本。二是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責任人首次寫入保密法,解決了定密權責不清等問題。三是設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標密級,不標期限”,導致“一密定終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體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四是健全了自行解密與解密審查相結合的解密制度。新保密法規定,保密期限已滿的國家秘密事項,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7、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8、哪些行為屬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9、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主要有哪些?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人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的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3)、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予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8)、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10、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存有哪些規定?
(1)、保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并由專人管理。
(2)、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里。
(3)、涉及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4)、需要歸檔的國家秘密載體,要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及時立卷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保管。
(5)、在保管密件中以下兩鐘情況是不允許的:一是國家秘密載體存放在個人家中,二是個人私自留存國家秘密載體。
11、攜帶秘密文件應注意什么?
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外出工作必須攜帶秘密文件時要經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
12、個人私自留存國家秘密載體指的是哪幾種情況?
主要是指以下3種情況:
(1)、個人閱辦完應當清退的國家秘密載體不按規定清退的。
(2)、參加涉密會議領取的國家秘密載體,會后應交單位管理而未交的。
(3)、調出原工作單位或者離退休、辭職等不在原崗位工作,其原來經手的秘密件應當向單位交還而未交還的。
13、復印秘密文件、資料有何規定?
復印秘密文件要建立嚴格的復印秘密文件管理制度,不得隨意復印上級的秘密文件。對按規定復印秘密文件時要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并將復印件同原件一樣進行管理。
14、銷毀秘密文件有什么要求?
(1)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批準。
(2)機密、秘密文件應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毀,在廢紙沒有打成紙漿前不得離開現場。嚴禁到非指定的造紙廠銷毀或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秘密文件。
(3)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指定專人在單位焚燒干凈。
15、什么是泄露國家秘密罪?
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已達到法定犯罪年齡的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范圍,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泄密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機構撤并、干部調動時,應如何移交或交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機構撤并、合并時,原機構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制發機關、檔案部門或者合并后的新單位。移交時須履行登記、簽發手續。各級干部調動工作時,須將所使用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涉及國家秘密的筆記本交回原單位。
17、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經泄露時,應采取什么措施?
(1)拾得遺失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等,及時送交本單位保密組織、當地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當地公安機關。
(2)發現他人出售或者收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等,進行制止,并報告當地保密工作部門或者保密組織。
(3)發現他人在不適當的場合傳播、議論國家秘密時,立即勸阻。
(4)發現盜竊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等,將行為人連同物證一并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18、各機關、單位發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1)在事發后立即向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報告,最遲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須由公安機關破案的,要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國家秘密的內容和密級,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節和有關責任者應負的責任。
(3)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
(4)對責任者作出適當處理。
19、國家秘密載體可以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嗎?
答:不可以。新《保密法》第25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20、新《保密法》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作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新《保密法》第25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5)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21、銷毀涉密文件應由幾人護送到國家保密局指定的文件銷毀中心進行銷毀?答:兩人或兩人以上。22、可以將密件混入公開發行的刊物中處理嗎?答:嚴禁將密件混入公開發行的刊物中處理。23、可以將涉密文件向廢品收購部門和個體攤販出售嗎?答:不允許。24、國家秘密信息可以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登載嗎?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