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2010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
(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清工信函〔2022〕8號
高新區企業服務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財政局、廣清產業園管委會:
《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清遠市財政局反映。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2年3月15日
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21號)和《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1〕 45 號),為規范對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以下簡稱“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根據我市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按規定獎勵給清遠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
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由清遠市人民政府統籌用于我市支持制造業項目引進建設。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測算獎勵額度的項目(以下簡稱“測算項目”)是指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審核后用于測算并向省申報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支持項目(以下簡稱“支持項目”)是指按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支持的項目。
列入測算項目的企業應配合省、市以及經遴選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對測算項目開展評審和現場核查等工作。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是指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在申報期內完成的已納入統計的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情況。
第五條 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使用應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避免“小、散、雜”。申報和使用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績效導向、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清遠市人民政府是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的管理主體,督促、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政策措施。審定本市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對測算項目進行審核和上報,審定支持項目的資金安排計劃。指定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七條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組織實施。負責牽頭組織測算項目審核和上報市政府;組織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和評審,編制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年度預算和分配計劃,按規定組織下達和信息公開;按要求開展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監督檢查;制訂全市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做好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第八條 清遠市財政局負責投資獎勵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下達撥付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按要求組織實施獎勵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審核全市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將投資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運用于預算編制和資金安排等。
第九條 清遠市統計局負責復核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在申報期內完成的納入投資統計的固定資產投資額。負責依據省統計局《投資領域統計工作規范化全流程管理辦法(試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在申報期內完成的納入投資統計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等。
第三章測算項目條件
第十條 測算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實施地在清遠市境內,并已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等立項文件;
(二)項目立項和“十四五”期間預計完成總投資須 5 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且項目在規定期間新增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須按規定納入本市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三)投資項目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制造業行業(行業代碼:13-43);
(四)項目未獲得過省重大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的支持;
(五)項目單位近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事故,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六)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獎勵給已列入的測算項目。
第十二條 采用事后獎勵支持方式。
第十三條支持項目獎勵資金標準為按測算項目申報期內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2%的比例進行核算。
第十四條 支持項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已列入測算的項目因投資減少、市場因素影響等累計未能按規定完成5億元以上投資,因此造成省要求清算收回獎勵資金的,按照省的清算收回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支持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制造業企業,實施的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符合環保、能耗、安全等有關政策;
(二)符合第十條“測算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三)企業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四)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支持項目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實施細則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辦理流程等事項。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按時將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材料提交到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集匯總支持項目申報材料,并對支持項目進行初審,將審核通過的支持項目申報材料報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報送材料,組織專家評審、評價、現場核查、集體審議、征求部門意見、公示等。
第十九條根據省下達的獎勵資金額度,擬定資金項目安排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清遠市財政局按程序下達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項目安排計劃。有關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下達文件后及時將獎勵資金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測算項目實行臺賬式管理,每年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由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臺賬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支持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組織入庫,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 按每年最高不超過2%的比例從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中計提工作經費,用于核查和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價、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
第七章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和績效評價的績效管理機制。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監督檢查、指導審核測算項目和支持項目報送的績效目標,制訂全市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等。清遠市財政局按照《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使用和管理過程的監督檢查,審核全市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績效自評等工作,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督促加快專項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四條 獲得支持項目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二十五條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假報情況的,財政部門有權停止撥款或追回已撥資金;騙取、擠占截留和挪用項目資金或者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清遠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第二十七條 如國家、省的相關政策有調整,我市結合實際作相應調整;如有與國家、省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一致的情況,按國家、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我市遵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21年起符合相應條件的項目,可適用本細則。
附件: 1.附件: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臺賬.docx
2.圖解《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
3.關于《清遠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