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全過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號,見附件)要求,現就加強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安全管控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深刻理解做好民爆物品生產銷售全過程安全管控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意義
民爆物品是國家依法嚴格管制的危險物品,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事關社會治安大局穩定、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險屬性,在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各環節均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國家對民爆物品生產、銷售、運輸、購買、使用實行許可制度,各民爆生產、銷售企業要站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民爆物品、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各地市經信部門要依法依規落實好監管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和民爆物品丟失、被盜事件的發生。
二、規范運作,強化對民爆物品產品和主要原材料的管控
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民爆物品生產、銷售活動,認真做好民爆物品產品和主要原材料的出入廠檢驗、登記、庫存、流向管理,強化日常全方位安全管理,嚴格按規定進行銷售審查,做到購買、使用、銷售手續規范完備、物品流向清晰準確、交接手續齊全。各地市經信部門要督促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認真落實民爆物品銷售備案工作。
三、嚴格管理,認真落實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的有關規定
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標準規范生產、儲存民爆物品,加強生產過程危險物料及廢藥的安全處置與管理,制定并健全回收利用、專庫存儲以及安全銷毀等專項措施,嚴禁儲存和利用安全性能不確定的回收廢藥及收繳罰沒爆炸物品。對爆破作業單位退回的民爆物品要嚴格檢驗,分類回收入庫儲存,并建立專項存儲檔案。要加強民爆物品出入庫全過程安全管控,及時準確掌握本企業民爆物品的數量和流向,對各類安全問題形成“閉環”處置。要加強民爆物品庫房的安全保衛工作,完善健全視頻監控等安全技防措施,嚴防爆炸物品丟失及被盜。
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發貨時,應查驗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資質、資格,凡駕駛員、押運員資格不符,運輸車輛與運輸許可證載明事項不符,托運的民爆物品與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載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第1類爆炸品或第1.1項、1.2項、1.3項、1.4項、1.5項、1.6項不符,或者無有效資格、資質的,一律不得裝車發貨。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危險貨物專用運輸車輛,除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外,核定載重量不得超過10噸。
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要強化生產、儲存、運輸等各環節的應急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專項訓練,提高對各類危險因素辨識處理、突發事件防范和應變處置能力,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市經信部門要督促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認真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交接登記制度和完善相關記錄。
四、依法監管,確保延伸服務在依法依規下運行
各級市經信部門要根據生產、銷售、配送、爆破服務一體化發展的新形勢,依法依規進行監管,合法合規界定監管范圍。
對于延伸開展民爆物品配送服務的企業,要督促其明確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專用運輸車輛、配送服務區域和現場儲存設施的安全核驗及責任分工。通過規范服務程序、細化安全防范制度、明確告知安全條件、做好安全風險預警以及加強銷售使用銜接等工作,提升配送服務質量和安全管控水平。對于應用現場混裝炸藥生產系統的民爆企業,要根據混裝作業現場生產與應用于一體的狀況,針對鉆爆運環節多、物品流動性大、殘藥處置難的特點,制定更加嚴格的系統安全技術要求與保障措施,加強原材料、乳膠基質等危險品的安全管控和混制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要強化對現場混裝車、地面站制備工房、原材料庫房、混裝車清洗維修場地、混制裝藥過程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嚴防硝酸銨等原材料、乳膠基質等半成品流失被盜,確保生產、配送、爆破服務一體化全過程安全生產。
五、加強合作,努力提升民爆物品行業安全監管水平
各級經信部門要加強與屬地公安、安監、交通、工商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和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會商、信息互通和隱患整改聯動工作機制,切實形成安全監管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全過程綜合管控水平。要針對本地區民爆行業實際及民爆物品流向特征與使用情況,強化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證民爆行業生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各民爆生產企業嚴禁將民爆生產線控制系統、庫房安防監控系統等系統直接接入互聯網,嚴禁泄漏重要生產工藝參數、庫房位置、品種儲量、運輸路線等生產儲運數據。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原粵經信民爆〔2014〕262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