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2006
關于印發《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清工信〔2022〕17號
高新區企業服務局,廣清園企業建設和服務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7日
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我市工業企業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進一步規范我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2013〕58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辦〔2014〕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標準
第四條 支持方向
(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重點支持我市工業園區或企業獲得國家級綠色園區或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設計產品相關稱號的項目。
(二)重點節能項目。重點支持從電機系統節能、能源系統優化、工業鍋爐(窯爐)改造、余熱回收利用等方面實施的節能技改示范項目。
(三)清潔生產項目。重點支持我市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市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重點行業企業。
第五條 支持方式及標準
2022-2024年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事后獎補方式,支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項目、重點節能項目、清潔生產項目。
(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項目。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園區的工業園區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綠色供應鏈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產品被列入國家級綠色設計產品名單的企業,每個綠色設計產品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同一企業多個產品列入綠色設計產品名單的數量合并計算,同一年度按綠色設計產品數量實行單個企業獎勵額度封頂50萬元。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項目若復核不通過且被工業和信息化部除名的企業不得申報。
(二)重點節能項目。對開展電機系統節能、能源系統優化、工業鍋爐(窯爐)改造、余熱回收利用等方面實施的節能技改示范項目,按節能量400元/噸標準煤獎勵,單個項目節能量獎勵起點為500噸標準煤/年,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金額。
(三)清潔生產項目。對我市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市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重點行業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在清遠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和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按要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工業企業。
(二)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政策規定,符合節能減排及清潔生產的有關要求。
(三)已獲得國家、省、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各級專項資金。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
(四)重點節能項目既可以由企業自主實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項目節能量需經有資質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確認在500噸標準煤/年以上。
第七條 申報流程:
(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支持方向、范圍、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內容。
(二)項目承擔單位向當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申報材料。
(三)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將通過初步審核的項目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上報推薦文件,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和上報結果負責。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評審。
(五)項目經專家評審,以打分形式評選出符合要求的項目并排序,再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審核、局黨組會議審議、公示等程序,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擬定項目資金安排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工業企業綠色發展項目計劃,由市財政局下達工業企業綠色發展項目資金,并按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八條 項目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時應注意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財政資金專賬。獲得資金的處理方式按照項目承擔單位性質及所執行的會計制度(準則)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設立、調整申請,預算申報,中期財政規劃編制;負責開展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績效自評等工作,指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申報、評審、公示以及項目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工作。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績效自評等工作,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分配資金的撥付進度、使用情況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獲得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本細則支持工業企業綠色發展項目,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28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對文件施行有效期內確定的事后獎補項目兌現至2026年,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兌現。
附件:1.《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政策解讀
2.圖解《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