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函〔20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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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中醫院:
你院《關于設置藥學門診服務收費項目的申請》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粵府辦〔2018〕11號)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按省規定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制定具體價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規定:“將中央、部隊、武警、省屬在穗、在深醫療機構及市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新增項目和特需項目的立項審批,下放廣州、深圳市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廣州、深圳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審核立項后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期最長不超過兩年,特需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根據上述規定,除廣州、深圳市價格主管部門經省人民政府專項授權外,其余市人民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只有按省規定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制定具體價格的權限,沒有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新增項目和特需項目的立項審批權限。因此,廣州、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對新增項目和特需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我市目前不可能參照執行。
你院申請收取藥學門診診查費、并作為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的問題,經咨詢省醫療保障局,暫不同意我市設立藥學門診診查費項目,你院及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藥學門診診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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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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