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司法局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政策的通知
清發改價格函﹝2019﹞52號
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司法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310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貫徹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9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政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19〕3103號
各地級市發展改革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縮減政府定價范圍,減少定價項目層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部署,以及《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9號)規定,現就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政策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鑒定服務收費,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事項。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不屬于在訴訟活動中的鑒定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合理確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鑒定項目基準價詳見附件。司法鑒定機構可在政府制定的基準價基礎上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具體收費標準由委托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二、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司法鑒定事項,其收費標準可在附件所列基準價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40%以內協商確定。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司法鑒定事項的認定標準,由省司法廳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難復雜鑒定事項收取鑒定相關費用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專家咨詢費用。
三、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
四、司法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從其約定。
五、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并載明鑒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以及經受托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相關事項。
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除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和委托協議雙方以《司法鑒定委托書》所約定的與司法鑒定事項相關的費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或門戶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重新明確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35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