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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改革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

來源:市發展和改革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19-06-20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改革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

清發改價格〔201911

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改革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粵發改規〔2019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同時廢止《轉發省物價局關于收取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清市價〔200372號)等8份涉及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政策文件(詳見附件2)。

    各縣(市、區)發改、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清理廢止本地轉發、制定的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政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


附件1 理論科目考試費上限標準表

附件2廢止的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政策文件目錄

附件2.清遠市廢止的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政策文件目錄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19610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改革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

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

粵發改規〔20193

省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等規定,為進一步強化考試收費有效監管,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改革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職業資格考試,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置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相關考試收費項目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并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考試項目。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之外,且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并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一律不得設置職業資格考試收費項目。

  二、考試收費分為考務費和考試費。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考務費和考試費標準按中央考試單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標準執行,由中央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中央考試單位聯合省級考試單位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按中央考試單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標準執行,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用于補償省級考試單位組織考試所產生的成本支出。

  三、考試費包括理論科目考試費、實踐操作科目考試費和綜合評審科目考試費。

  (一)理論科目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在本通知規定的上限標準(詳見附件1)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執行標準。

  (二)實踐操作科目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按成本補償原則,根據考試人數、組織考試所產生的平均成本支出確定。即收費標準=考試總成本支出÷考試人數,計費單位為元/每人每次。

  考試總成本支出和考試人數按前三個年度的平均數確定,不足三個年度的按實際年度平均數確定。新組織開考的項目,考試人數按兩萬人確定。

  考試總成本支出包括直接成本支出和間接成本支出,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和材料費等費用,間接成本支出指考試組織、管理等其他相關費用。實踐操作科目考試過程中所需材料可由考生自備,或由考試組織單位代準備并據實向考生收取。計入考試成本的支出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和賬冊為基礎,反映組織考試的正常開支范圍,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具體核算方法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8號令)規定執行。

  (三)綜合評審科目考試費。技能人員考試應當進行綜合評審科目考試的,由省級考試單位按每人每次不高于250元的標準(不含上繳國家的考務費)合理確定執行標準。

  (四)中級衛生資格、醫師資格和會計初級、中級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繼續按照《關于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8866號)、《關于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81659號)和《關于我省會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8644號)的規定執行至20191231日,202011日起執行本通知收費標準。

  四、負責組織考試的省級考試單位要如實核算考試時間、考試人數、考試成本等,合理確定考試費標準,并以正式文件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五、考試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除向考生收取考試費和上繳國家考務費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全省上一年度組織考試情況,包括考試名稱、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試時間長度、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試費用支出及有關建議等,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六、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于兩年。本通知自2019729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有關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政策同時廢止。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收費政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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