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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
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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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發改收費〔201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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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信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科技局、清遠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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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
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42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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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財政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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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
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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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發改價格函〔2017〕3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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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水利廳、農業廳、知識產權局、通信管理局,各縣地級市以上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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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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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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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
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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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17〕1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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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公民出入境證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應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補交時應按原標準征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解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四、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五、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收費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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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