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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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發改收費〔201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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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司法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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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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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發改規〔20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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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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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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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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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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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
司法鑒定收費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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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鑒定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服務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不屬在訴訟活動中的鑒定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鑒定機構與委托協商一致,合理確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鑒定收費,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
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聲像資料類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國家另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司法鑒定項目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按照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合理制定。
第六條?一般司法鑒定事項具體鑒定項目的收費標準,司法鑒定機構可在政府制定的基準價基礎上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具體收費標準由委托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司法鑒定事項,其收費標準可在政府制定的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40%以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司法鑒定事項的認定標準,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難復雜鑒定事項收取鑒定相關費用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專家咨詢費用。
第七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收取。具體分段比例標準由省級政府價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同一財產案件鑒定事項分段累進收費金額超過10萬元的,按最高不超過10萬元收取。
本條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第八條?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減收或免收其相關司法鑒定費用。
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并載明鑒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以及經委托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需要預收或墊支與鑒定相關費用的,原則上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由雙方書面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因鑒定需要,異地實施鑒定、提取鑒定材料發生差旅等費用,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可由委托協議雙方另行協商;或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等,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中,因符合司法鑒定終止情形需要終止鑒定的,其收費以委托協議雙方簽訂的《司法鑒定委托書》相關約定為依據并按約定分別承擔。
第十五條?司法鑒定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收取。除司法鑒定費和委托協議雙方以《司法鑒定委托書》所約定的與司法鑒定相關的費用外,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收費情況報告和公示制度,健全收支臺賬管理和收支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執行明碼標價,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或門戶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
第十八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加強對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和司法鑒定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司法鑒定機構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因司法鑒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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