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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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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發改價格函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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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6號)部署,落實《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的相關規定,更好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發展改革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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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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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發展改革局應對市場價格

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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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工作制度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應急領導小組的構成與職責

2.2?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應急調控機制

2.3?縣(市、區)組織體系和職責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支持系統

3.2?預警信息收集

3.3?警情評估和預防

4.應急響應機制

4.1?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4.2?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4.3?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5.應急響應終止

5.1?終止條件

5.2?信息發布

5.3?總結和評估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2?資金保障

6.3?物資保障

6.4?人員保障

6.5?培訓和演練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2?預案解釋

7.3?預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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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全市經濟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等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或部分區域內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的應對工作。

1.3.1?警情分級

1.3.1.1?一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指在全市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發生與人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或服務價格出現劇烈波動,波及的范圍很廣,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時的市場價格狀態。

1.3.1.2?二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指在全市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發生與人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或服務價格出現顯著波動,波及的范圍較廣,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時的市場價格狀態。

1.3.1.3?三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指在全市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發生與人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為明顯的波動,波及的范圍較小,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輕微影響,或這些異常波動品種價格投訴舉報數量明顯增加時的市場價格狀態。

1.4?工作原則

1.4.1?常備不懈、快速反應。市、縣(市、區)兩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突發價格異常波動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未雨綢繆,常備不懈,一旦出現價格異常波動,應及時啟動預案。

1.4.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工作,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對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的應對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和協調。

1.4.3依法規范、綜合監管。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疏導與查堵相結合、事前防范與事后懲戒相結合。開展應急價格監測應做到依法、靈敏、準確、高效;出臺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應于法有據;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應做到職權法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1.4.4?分工協作、部門聯動。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內部各單位應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責,并加強與本級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5?工作制度

1.5.1?指揮協調制度。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由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內部成立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領導小組,并建立多部門協調聯動的調控機制,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形成平抑價格異常波動的合力。

1.5.2?應急監測制度。建立應急價格監測制度,健全覆蓋市、縣(市、區)和監測點的價格監測預警網絡體系,實行定點、定時、定人監測,加強市場巡視,確保重要價格信息不漏報、不錯報、不遲報,為機關決策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

1.5.3?應急值班制度。根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級別,分別實行一、二、三級應急值班制度,安排專人值守,充分發揮價格信息采集系統和全國四級聯網的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發現掌握價格變動情況,快速處置價格舉報信息,并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報告。

1.5.4?信息報送制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健全信息報送網絡,確保監測數據、政策落實、檢查情況、舉報統計和文件資料等信息及時、準確、有效地上傳下達,為上級機關做出決策提供依據,為相關部門行使職能提供參考,為下級機關開展工作提供指導。

1.5.5?應急執法檢查制度。及時組織開展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檢查,認真受理和及時查處群眾的投訴舉報,依法打擊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壟斷、變相漲價以及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行為。加強對下級機關開展價格異動應急檢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檢查,務求檢查取得實效。

1.5.6?應急價格調控制度。根據價格異常波動的實際情況,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適時啟動多部門協調聯動的調控機制,綜合運用信息引導、跨區域調運、儲備投放等方式,保障供應、穩定價格;及時啟動社會求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緩解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

1.5.7?緊急措施制度。當出現二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時,可依法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出現一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時,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依法在全市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1.5.8?新聞宣傳制度。建立新聞宣傳制度,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宣傳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告誡相關生產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自律;發布異常波動商品和服務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價格檢查重大舉措,就群眾關心的價格問題答疑解惑;樹立嚴格執行價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應急領導小組的構成與職責

2.1.1?應急領導小組構成。市發展改革局成立由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價格調控工作的局領導為副組長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領導小組(下稱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下設個職能工作組:價格政策組、價格監測預警組、價格監督檢查組。

2.1.2?應急領導小組職責。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全市應對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組織實施本預案。建立健全應急價格監測預警網絡和預警體系,收集、分析重大價格波動及相關信息,組織認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級別;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匯報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建議出臺或終止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組織對重大價格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曝光;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價格政策組職責。價格政策組設在市發展改革局價格管理科,其職責是負責與相關單位的聯絡、協調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文件;研究價格異常波動期間加強價格管理的政策,組織對警情級別進行評估,分析出臺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時機并提出政策建議;隨時上報重大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情況。

2.1.4?價格監測預警組職責。價格監測預警組設在市價格監測認定中心,其職責是組織開展應急價格監測,接收、整理、匯總各地上報的價格監測、市場調查巡視信息,分析價格異常波動形勢和變動趨勢,編寫、報送價格異常波動情況簡報和價格信息發布方案,發布價格預警信息。

2.1.5?價格監督檢查組職責。價格監督檢查組設在市發展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科,其職責是負責價格舉報電話、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值守,實時處理價格投訴和舉報,隨時上報重大價格違法情況,提出平抑市場價格的建議。部署價格專項檢查,查處重大價格違法行為,與相關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指導、督促、檢查各地開展價格檢查,必要時組成督查組開展督查和直接檢查、辦案。

2.2?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應急調控機制

2.2.1?協調聯動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或應急處理需要,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商務局以及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參加的價格異常波動協調聯動應急調控機制。各部門、單位確定一名聯絡人員,負責聯系和協調相關工作。

2.2.2?協調聯動部門職責。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本預案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匯報價格異常波動情況,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綜合施策,形成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合力。

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加強輿論監督,合理引導社會輿論。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所需應急資金,并做好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糧食(含原糧、成品糧)、食用油的調控供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預防和及時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場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異常波動

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做好組織生產、供應、銷售等工作,切實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2.2.3?協調聯動適用范圍。當發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時,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或應急處理需要,市發展改革局可以適時啟動多部門協調聯動的應急調控機制,并函請相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配套措施。

2.3?縣(市、區)組織體系和職責

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參照市發展改革局應急領導小組和多部門協調聯動應急調控機制的構成及職責設定相應的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工作機構及職責。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支持系統

充分發揮廣東省價格監測預警系統、12358價格舉報投訴網絡和價格系統縱向網絡等價格信息采集系統三大網絡的作用,建立完善靈敏、快速準確的價格預警機制。

3.2?預警信息收集

價格監測預警系統、價格舉報投訴網絡以及價格系統縱向網絡等信息采集系統應及時、準確地提供價格預警信息,并由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的相關組分別負責處理。

3.3?警情評估和預防

發現預警信息后,市發展改革局應立即進行跟蹤監測,隨時掌握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并提出相關建議。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收集到的價格預警信息和監測情況,組織對警情級別進行評估,認定警情級別,分析可能導致警情升級的風險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同時及時將價格異常波動警情信息和有關工作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及省發展改革委,并向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通報,加強對警情地應急工作的指導。

4.應急響應機制

4.1?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當出現三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時,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4.1.1?啟動指揮協調制度。警情地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下設各組人員各就各位,迅速開展工作。

4.1.2?啟動三級應急監測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實時監測市場價格情況,收集、整理、匯總價格監測信息,分析價格走勢,密切關注價格異常波動警情升級的征兆或信號。如遇緊急情況,第一時間發出預警。

4.1.3?啟動三級應急值班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安排值班人員10小時值守舉報電話,價格舉報網絡24小時運行,接受群眾投訴舉報、政策咨詢,分析價格違法特點,提出對策建議并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可隨時上報。

4.1.4?啟動三級應急信息報送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實行價格異常波動監測一天一報制度,每天下午4:30前,將當天商品或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原因、趨勢及對策建議等,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如遇緊急情況,須隨時上報。

4.1.5?啟動三級應急執法檢查制度。警情地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置群眾舉報的價格異常問題,并對價格舉報情況進行分析,報當地應急領導小組。對于商品或服務價格異常的行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可采取提醒、告誡等措施,引導經營者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履行穩定市場價格的義務。

4.1.6?啟動三級應急價格調控制度。根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適時啟動多部門協調聯動的調控機制,保障供應、穩定價格,防止價格異動警情升級;及時啟動社會求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緩解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

4.1.7?啟動應急新聞宣傳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新聞宣傳,公告價格法規政策,及時發布價格檢查信息,通過本地主要新聞媒體樹立嚴格執行價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單位、曝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4.2?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當出現二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時,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4.2.1?繼續實施啟動三級應急響應時所采取的措施。

4.2.2?啟動二級應急監測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8小時工作時間內,實時監測市場價格情況;8小時工作時間外,安排專人值班,實時監測市場價格情況,分析價格走勢,密切關注價格異常波動警情升級的征兆或信號。如遇緊急情況,應在第一時間發出預警。

4.2.3?啟動二級應急值班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安排值班人員16小時值守舉報電話,價格舉報網絡24小時運行,節假日專人值班,接受群眾投訴舉報、政策咨詢,分析價格運行特點,提出對策建議,并向當地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市發展改革局應加強值班,密切跟蹤警情地的事態發展,掌握市場價格動態。

4.2.4?啟動二級應急信息報送制度。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實行價格異常波動監測半天一報制度,每天上午11時前和下午4時前,將當天商品或服務價格異動情況、原因、趨勢及對策建議等,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發展改革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如遇緊急情況,須隨時上報。

4.2.5?啟動二級應急執法檢查制度。警情地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應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群眾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價格違法問題,迅速調查清楚并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市發展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科迅速組織開展全市價格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價格異常波動商品或服務品種生產、供應等環節的價格和收費。

4.2.6?啟動二級應急價格干預措施制度。根據價格異常波動情形,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時,警情地人民政府應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決定,緊急情況下,可直接上報省人民政府決定。人民政府作出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的決定后,警情地應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范圍和有關政策,并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市發展改革局應及時啟動多部門協調聯動的調控機制,協調相關部門采取投放儲備、調撥物資等手段,保障供給,穩定價格,并指導警情地落實價格干預措施。

4.3?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當出現一級價格異常波動警情時,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4.3.1?繼續實施啟動二級應急響應時所采取的措施。

4.3.2?啟動一級應急監測制度。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確保有足夠的值班人員,24小時密切監測市場價格,分析價格走勢。如遇緊急情況,應在第一時間發出預警。

4.3.3?啟動一級應急值班制度。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安排值班人員24小時值守舉報電話,價格舉報網絡24小時運行,節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眾投訴舉報、政策咨詢,分析價格運行特點,提出對策建議,并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可隨時報告。

4.3.4?啟動一級應急信息報送制度。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實行價格異動監測2小時一報制度。每隔2小時,將商品或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原因、趨勢及對策建議等,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局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如遇緊急情況,須隨時上報。

4.3.5?啟動一級應急執法檢查制度。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加大價格監督檢查的頻度,從嚴、從快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對群眾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當場實施;重大價格違法問題,迅速組織調查并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4.3.6?啟動一級應急價格緊急措施制度。根據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情形,警情地可依法定程序建議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等價格緊急措施。警情地和市發展改革局應當根據實行價格緊急措施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價格緊急措施的具體范圍和有關政策,并落實價格緊急措施。市發展改革局應及時啟動多部門協調聯動的調控機制,協調相關部門采取投放儲備、調撥物資等手段,保障供給,穩定價格,并指導警情地落實價格干預措施。

5.應急響應終止

5.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相應的應急響應即行終止,并對社會公告:

5.1.1?價格劇烈波動情形消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解除價格緊急措施時,終止一級應急響應措施。

5.1.2?價格顯著波動情形消失,市人民政府解除價格干預措施時,終止二級應急響應措施。

5.1.3?價格明顯異常波動情形消失或原異常波動品種價格投訴舉報數量明顯減少時,終止三級應急響應措施。

5.2?信息發布

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發布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處置等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要統一信息發布口徑,必要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5.3?總結和評估

價格異常波動結束后,警情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總結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經驗教訓,必要時市發展改革局應急領導小組須全面評估價格異常波動應對工作,對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利用廣東省價格監測預警系統、舉報信息網絡和價格系統縱向網絡等價格信息采集系統,同時建立健全內部網絡(包括電子郵件系統)、簡報發布網絡等專門信息傳遞渠道,確保各級應急領導小組內部成員單位之間工作信息的及時、準確、有效傳遞。

6.2?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給予相應的資金保障。

6.3?物資保障

糧食局、市商務局等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重要物、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物資的儲備工作。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6.4?人員保障

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明確價格異常波動管理機構和職責,加強價格應急隊伍建設,并在必要時統籌調配相關人員,確保價格應急工作順利開展。

6.5?培訓和演練

市和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價格異常波動應急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價格工作人員的應急意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演練,提高價格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本預案所稱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由于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公共事件、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等國內外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市場供求關系、公眾消費心理突然發生明顯變化,進而形成對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全市性或區域性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度上漲或過度下跌的現象。

7.1.2?本預案所稱應急,是指為避免或減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的影響,采取有效預防、緩解、應對和恢復措施的全過程。

7.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清遠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照本預案,建立、健全本地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穩定價格應急預案

7.3?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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