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函〔2024〕26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發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務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供電局,有關發電企業: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我省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4〕135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
監管局關于我省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機制
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4〕1356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發電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價標準暫定為每年每千瓦260元(含稅),后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應急備用煤電機組認定標準和程序按能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二、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具體操作方法參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我省煤電氣電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3〕1990號)執行。
三、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停機備用期間應具備緊急啟動能力,備用時段不給予冷備用補償,調用時段電量電價按同時段最短周期電力市場交易電價水平確定。
四、應急備用煤電機組發生臨時停運至恢復備用期間按日扣減容量電費,調用期間因自身原因發生強迫停運的扣除當月容量電費。
五、應急備用煤電機組應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環保、安全、能耗、調度運行、利用小時數等的要求,做好煤炭儲備和運維檢修工作,必要時發揮備用、應急調峰和兜底保障作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