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2021〕1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財政局、水利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規范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2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規范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21〕17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水利(水務)局:
為規范我省水資源費收費政策,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三部委《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以及《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聯合規定的情形外,均應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具體征收標準見附件。
二、計征方式。水力發電按照發電量計征;對港澳供水按照協議或合同水價計征;其他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取用水量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三、水資源費屬于國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調整征收標準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