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2021〕14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教育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
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教育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1〕10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10月28日
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學分制改革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學分制管理的意見》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并按學分制收費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學生選課修讀的學分數計收學費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由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兩部分組成。
學生按培養計劃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之和不得高于按學年制收費的學費總額(學年制學費總額按照發展改革等部門規定的學費標準計算。不含第二學位、輔修、雙學位、重修學分學費,下同)。
第四條 學分學費是指在標準學制內,以正常完成各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應修最低學分(不含獎勵學分,下同)為計算基礎,在學年制學費總額度內,由學校按規定確定的每學分應收取的學費。校內不同專業學生學習同一門課程的學分學費標準相同(外國留學生除外),學分學費按學年中學生實際選定課程規定的學分計收。
專業學費是指以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為計算基礎,在學年制學費額度內扣除學分學費后,對不同專業學生每年收取的學費,專業學費原則上按學年計收。
第五條 學校按照專業教學計劃和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時,確定每個專業的應修最低總學分和每門課程的學分,并按規定的專業學年收費標準,換算成學分制收費標準。
學分制學費總額=專業學費標準×標準學制+每學分學費標準×應修最低總學分數
專業學費標準=(專業學年制學費總額-每學分學費標準×應修最低總學分數)÷標準學制
第六條 每學年注冊時,學生須先繳清本學年專業學費,學分學費按當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繳交。具體繳費時間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不得跨學年預收。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采取獎、貸、補、減、免和“綠色通道”等多種方式資助,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正常就學。
第七條 學生選定修讀課程后,學校應結合課程實際給予學生一定的試修時間,學生在試修期間自行退選課程的,免收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試修期以后退選課程的,全額收取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退學、轉學、休學、參軍入伍等情況按其他對應條款規定執行)。
學生按規定申請免修課程的,該免修課程不繳納學分學費。
第八條 實行學分制后,學校可給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不能取得該課程學分的學生一次免費補考機會。對補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學校可按該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嚴禁學校只收費,不實施教學的行為。
第九條 學生在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畢業所需最低總學分之外修讀本專業其他課程,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繳納學分學費。學生修讀第二學位、輔修、雙學位等本專業規定之外其他課程的,除按所修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繳納學分學費之外,還需按規定繳納額外修讀專業的專業學費,標準不得高于主修此專業的專業學費標準。
第十條 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轉專業,如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學校自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標準計收專業學費,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同時,學生還須按轉入專業的畢業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學分,并按轉入專業的學分收費標準繳納學分學費,轉入前已合格修完的課程,不再收取學分學費,學生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也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學生因退學、轉學等原因終止學業的,按每學年10個月的時間計算向學生退還不再繼續學習期間的專業學費,在校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按實際選修學分情況退費。新生繳費注冊后未入讀的,學校應退還所繳學費的90%。
弄虛作假、經學校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以及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不退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 學生完成學業時間少于標準學制時間的,按實際減少的月份數和每學年10個月的時間計算向學生退還專業學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收取專業學費。學生完成學業時間多于標準學制時間的,學校可按所需修學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并按實際在校月份數和每學年10個月的時間計算收取專業學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三條 學生因病、創業等原因休學或因參軍入伍保留學籍期間,不繳納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如已繳納,可比照退學退費的規定退還有關費用(其中參軍入伍學生在國家規定的退役復學后學費減免額度內全額退還所繳學費)。
休學期滿繼續學習的,按隨讀年級和專業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復收費。
留級學生按隨讀年級和專業標準收取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學生在校期間因故死亡的,全額退還當學年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 國際及國內交流合作學生(交換生)按學校合作協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內學分互認的學校,應以雙方互認課程為基礎,遵循實質等效原則。專業學費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收取;學分學費由授課學校按外校學生實際選修課程的學分收取,學分學費標準不得高于本校學生繳費標準。
第十五條 具備實施條件并實行學分制管理的學校(或部分專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校學分制收費管理實施方案,明確學費核算辦法和具體操作流程,按現行收費政策規定及培養方案的要求,核算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備案后,由學校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開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簡章和新生錄取通知中明確學分制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校內要通過校園網、公示欄、公示墻等多種方式,將本校學分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學分制收費有關內容及收費投訴舉報電話等予以公示,主動接受監督,增強收費的透明度,收費事項變動要及時變更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
高校在學年末對學生當年按照學分制收費繳納學費的詳細情況形成清單,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學生本人。
公辦高校收取學費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按照財政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高校應使用稅務發票。
第十七條 學校收費接受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教育、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實行學分制改革并按學分制收費的學校,應完善教育教學管理、學生服務、后勤保障、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學分制收費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 學分制收費按“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未實行學分制和未按學分制收費的學校仍執行學年制收費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