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核準〔2021〕6號
國家能源集團廣東電力有限公司:
報來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關于申請核準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的請示》(國家能源粵規劃函〔2021〕6 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響應國家政策,凈化清遠環境,創建文明宜居城市,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項目代碼為:2020-44180 2-44-02-063044)。
項目單位為國家能源集團廣東電力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石角工業園有色金屬加工制造業基地華清產業大道南側。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項目擬建設2×100MW級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抽凝熱電聯產機組及配套供熱管網。項目建成達產后,年發電量11億千瓦時,年供熱量203萬GJ。
四、項目總投資為117732.0萬元。資金由企業自籌解決。
五、項目節能方案及措施須符合國家節能規范標準。
六、工程建設和設備招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項目核準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國家能源集團廣東電力有限公司《關于申請核準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的請示》(國家能源粵規劃函〔2021〕6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廣東省發 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2016-2020 年)>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7〕46號)、清遠市人民政府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清府函〔
2021〕50號)、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對關于征求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規劃選址意見的函的復函》、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建設用地選址問題的復函》、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省電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清遠石角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 定,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申請,我局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九、請國家能源集團廣東電力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
十、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 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國家能源集團廣東電力有限公司在2年 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 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 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