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了加強市場價格監管,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優化市場價格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對全市有關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在標價時應當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五、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自覺接受價格監督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各類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將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價格法》第十四條所指的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交易場所提供者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并保持12315消費者維權舉報熱線暢通,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