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糧食購銷領域價格秩序,防止夏糧收購期間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護種糧農戶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購銷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糧食收購企業、糧庫等各類糧食收購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購銷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要遵循公平、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依法經營、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糧食購銷領域價格秩序。
二、嚴格執行糧食最低收購價等相關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公布2023年稻谷最低收購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220號)規定,2023年生產的早秈稻(三等,下同)、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為每50公斤126元、129元和131 元,各經營者應嚴格落實政策要求,保障農戶權益。
三、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品種、規格、等級、收購價格、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等詳細信息,同時公開收購企業服務電話以及“12345”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四、禁止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1.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
2.不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行為;
3.在糧食購銷中實施壓級壓價的行為;
4.實施價格串通、價格欺詐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五、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⑴不標明價格的;
⑵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⑶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⑷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