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函〔2024〕18號
市有關單位,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發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務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執行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4〕107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執行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4〕1073號
省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及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相關規定,為確保職業資格考試順利開展,我省職業資格考試收費繼續按現行標準執行。現重新公布如下:
一、理論科目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在本通知規定的上限標準(詳見附件)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綜合評審科目考試費。技能人員考試應當進行綜合評審科目考試的,由省級考試單位按每人每次不高于250元的標準(不含上繳國家的考務費)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實踐操作科目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理論科目考試費上限標準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理論科目考試費上限標準表
單位:元/人·科
說明:1.省級考試單位在上述上限標準內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考試費標準。
2.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不合格需補考的,按考試科目對應的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