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2022〕6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教育局、市場監管局,廣東新華發行集團清遠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各有關出版單位: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于印發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新聞出版局 清遠市教育局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于印發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2〕3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教育局、市場監管局,南方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教育書店有限公司,各有關出版單位: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發行企業合法權益,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中小學教材價格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中小學教材價格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發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列入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學生用教科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數字教材等,包括外省直供教材、代印教材)和列入廣東省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在廣東省內從事教材出版、印刷、發行的單位,以及編寫教材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中小學教材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紙質教材印張單價、封面價格、插頁單價的最高限價,以及最高零售價格計算公式。出版單位根據計算公式在不超過最高限價前提下確定實際零售價格。
教材配套音像材料和數字教材價格,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各出版單位在不超過此價格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零售價格。
第五條 紙質教材零售價格根據正文印張單價和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單價和插頁數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教材零售價格=正文印張單價×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單價×插頁數量
第六條 正文印張單價、插頁單價和封面價格為含稅價格,由出版印刷和發行環節的行業平均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
(一)成本構成
出版印刷環節。出版印刷環節的成本費用由出版印刷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生產經營成本包括紙質版教材的稿費、編錄費用、校對排版費用、紙張材料費用、實施綠色印刷的印刷裝訂費用(制版、上版、印刷、裝訂)、開發費用等各項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發行環節。發行環節的成本費用由發行單位的經營成本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彩色版教材的發行折扣率不超過教材碼洋的28%,單、雙色版教材的發行折扣率不超過教材碼洋的30%,教輔材料的發行折扣率不超過教輔材料碼洋的35%。
采用租型方式出版的教材,以教材租型費(版權使用費)計入教材成本費用。租型屬于著作權使用許可和專有版權再授權許可的行為。由著作權使用費和版型制作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租型費標準由供型出版單位與租型出版單位協商確定。
(二)稅金
包括所得稅等,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三)利潤率
教材印張單價實行保本微利原則,利潤率為不超過印張成本費用(不含增值稅)的5%。
第七條 音像材料和數字教材的成本費用由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生產經營成本包括稿費、音像數字資源制作費、審讀費、原材料、版權費、包裝費、技術及運維費、制造費用等。
第八條 外省直供本省和本省代印的中小學教材,以及本省出版的教材均執行本省價格政策。
第九條 列入廣東省中小學用書目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盲文、聾啞和小語種外語教材價格由出版單位申請,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 中小學教材的成本費用要嚴格依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算。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出版、印刷、發行單位收取未經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費用。
第十一條 當中小學教材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經營者或有關方面可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價格建議,并提供制定或調整價格所需的資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適時調整正文印張單價、封面價格、插頁單價和音像材料、數字教材價格。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相關價格時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費用調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價格、成本費用調查時,出版、印刷、發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出版單位出版的教材應當符合中小學教科書幅面尺寸、版面標準以及用紙 、印刷質量等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設置固定的教材價格查詢欄目,按照附件格式公開本單位出版教材的零售價格及相關情況,對于同品種價格與上一學年有變化的情況,應作特別標注;同時應當在紙質教材版權頁、封底及配套音像材料上標示零售價格及價格依據文件號。教材上標示的零售價格應當與網站公布價格保持一致。教材零售價格應當在教材發行前對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及時掌握成本和價格市場變動情況。各出版單位配合做好價格監管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前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附件格式報送本單位教材價格情況。對于同品種價格與上一學年有變化的情況,在報送時,應在備注中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出版、發行單位的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出版、發行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規出版和教材出版質量問題。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征訂環節的指導監督,落實本省教材征訂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新聞出版局、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