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2022〕5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財政局、水利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23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清遠市物價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取消或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清市價〔2012〕239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水利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21〕23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規范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財綜〔2014〕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即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其中,上述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燒制磚、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廢棄土、石、渣。
二、征收標準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其中,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方面。
1.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6元。
2.開采期間,按照以下方式計征:
(1)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按照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
(2)開采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三、征收主體
根據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規定,水土保持補償費統一由水利(務)部門核定應繳費額后,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繳費期限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和征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收入分配
水土保持補償費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的10%外,省級和各地級以上市征收的地方級收入部分,分別繳交同級財政;縣(區)征收的地方級收入部分,85%留縣(區)、10%上繳市、5%上繳省。
五、相關要求
水土保持補償費屬國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執行國家和我省減免收費等政策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調整征收標準和坐收坐支等。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