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2023〕23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教育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延用有關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規〔2023〕1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教育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延用有關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3〕1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財政局:
經研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4號)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關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的政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3〕10號)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