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3031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并結合我市實際,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交通運輸局、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了《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清遠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版)>的通知》(粵府辦〔2022〕5 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及省和市推動停車設施發展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市、縣(縣、縣級市及由縣或縣級市改革為市轄區的,下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列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改革創新,健全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投資運營城市停車設施的動力。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五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一)依法規劃和設置的道路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四)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第六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合理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要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依據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城市綜合交通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并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在權限范圍內制定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清城區范圍內列入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的停車場,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委托清遠市清城區發展和改革局制定具體標準。
各產業園區范圍內列入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停車設施,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已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權限范圍制定具體標準。
第九條 列入第五條定價范圍的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在收費前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收費標準申請,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收費。經營者在申請收費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收費申請。收費申請書(包含申請單位性質、停車設施的位置、停車泊位數量、申請理由等)、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運營成本測算(核算)材料、申請收費方案、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停車場經營管理權限證明材料。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收費的文件;委托經營的另需提供委托經營材料;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經營權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相關文件;租用地塊經營的,需提供租用合同。
列入第五條第(一)項定價范圍的,還需提供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圖。
(三)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要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類型或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十一條 各地應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并堅持動態調整,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停車服務資源利用,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一)不同區域停車設施,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二)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鼓勵推行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不同車型或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的差別確定,可以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時辦法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并可設置最高收費標準。
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超過免費時段未出場的,計費時間從車輛入場時起算。
第十四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以下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
2.進入機場、車站、碼頭、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口岸配套停車設施和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3.進入依法規劃和設置的道路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4.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6.實行分時段收費的,如不同收費時段均設有免費停放時間,跨時段停放只對首個收費時段的免費時間實行免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延長時限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區可鼓勵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三)鼓勵對新能源汽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四)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第三章 停車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五條 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
(一)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以顯著方式設置標價牌等,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計價方法等,并按規定對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
(二)加強收費行為監管。要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加強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監管,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實施價格欺詐以及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健全收費配套監管措施
(一)強化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行業標準化建設,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停車設施經營者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歸集相關信用信息,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調監管和失信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鼓勵停車服務企業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便利服務。
(三)推進收支信息公開。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取單位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益性停車服務設施,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由停車設施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本實施細則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