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綱要》,進一步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增強基層政府和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市委六屆一次、二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實施“橋頭堡”發展戰略,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按照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原則,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科學配置各級政府的財力,在保證現行的專項轉移支付政策不變的基礎上,建立市級項目利益共同體財稅征管體制和生態補償機制,不斷加大對生態保護的投入力度,通過轉移支付減輕生態功能區政府“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財政壓力,確保縣(市)、鎮(鄉)、村基本支出需要,為基層政權和組織供給“底線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必需的財力保障,推進主體功能區建設。
二、基本目標和原則
市級項目利益共同體財稅征管體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基本目標是:協調地區發展,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保障基本支出需要,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征管體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公平公正,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采取統一規范的方式進行分配。二是轉移支付測算辦法和過程公開透明。三是以補為主,激勵為輔,不斷完善分配辦法。
三、建立市級項目利益共同體財稅征管體制
由市統籌安排的、新設立的企業,在中心區域(清城區、開發區)范圍內,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與區的財政體制分成;在各縣(市)的范圍內,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各類對企業的稅收優惠和扶持獎勵部分后)按照市30%、縣(市)70%的比例分成。屬縣(市)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優先執行工業園區的稅收分成政策,再執行市級項目利益共同體財稅征管體制。市級所統籌的資金原則上專項用于扶持生態發展區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市級統籌項目由市政府每年根據我市招商引資情況確定。
四、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除市級利益項目共同體財稅征管體制籌集的財力外,從2012年開始市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后每年視市財力的增長以及市級項目利益共同體財稅征管體制所統籌資金的情況,增加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生態補償機制堅持獎補結合,以補為主,激勵為輔,其中3000萬元用于基本財力保障,2000萬元用于生態激勵型轉移支付。
(一)生態發展地區基本財力保障
基本財力保障由生態鎮基本財力保障和生態縣基本財力保障兩部分組成。
1.生態鎮基本財力保障
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建立縣以下政權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粵財預〔2010〕304號)提出的“省保縣、市保鎮、縣保村”的隔層保障的要求,2012年,市財政安排1000萬元,建立生態鎮財力保障機制,以后視統籌財力情況逐年增加。
保障范圍:《清遠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綱要》中屬于生態保育區和生態調節區的鄉鎮。
獎補方案:
補助金額=某鎮補助系數/∑鎮補助系數×市財政補助總額
補助系數=基本系數+變動系數
基本系數為1;
變動系數由面積、人口和民族因素決定:?
面積在200平方公里以上300平方公里以下的,補助系數增加0.05,超過300平方公里的,補助系數增加0.1;常住人口在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補助系數增加0.05;?5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的,補助系數增加0.1;8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補助系數增加0.2;10萬人以上的補助系數增加0.3;屬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系數增加0.1。
2.生態縣基本財力保障
2012年,市財政安排2000萬元,建立生態縣基本財力保障機制。
補助范圍:列入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且人均財力低于縣級人均財力水平的縣(市)
補助方案:
補助金額=某縣缺口額/∑各縣缺口額×市財政補助總額
某縣缺口額=(縣級人均財力-某縣人均財力)×某縣供養人數
某縣人均財力=(稅收收入+返還性收入+財力性轉移支付-上解支出)/供養人口
縣級人均財力=∑各縣(稅收收入+返還性收入+財力性轉移支付-上解支出)/∑各縣供養人口
(二)生態發展地區激勵型轉移支付
2012年,市財政安排2000萬元,建立生態激勵型轉移支付機制。
補助范圍:列入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市)
補助方案:以列入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市)基本財力需求和生態保護指標綜合增長率計算確定。生態保護指標綜合增長率以省財政廳考核公布結果為準。生態保護指標綜合增長率用最大值比較法進行處理,得出相對系數。相對系數越高,獲得激勵型轉移支付越多;反之,則越小。
某生態縣激勵型轉移支付=某生態縣基本財力需求*相對系數/∑各生態縣基本財力需求*相對系數×市財政補助總額
基本財力需求參照財政部關于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規定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計算。
五、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各地區要將市的轉移支付資金統籌用于提高鎮(鄉)政府和村級組織的基本財力保障,平衡區域內鎮(鄉)財力差異,確保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的基本財力保障需要,足額配套各項基本公共服務資金,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市級對享受轉移支付縣(市、區)實行預算審查,督促縣(市、區)財政合理安排預算,并按照預算撥付資金。對未按要求做好預算安排及支出保障等工作的縣(市、區),市財政將扣減獎補資金。
六、附則
上述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一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