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價格〔2023〕14號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的通知》(粵發改規〔2023〕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3〕5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明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程序,規范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委修訂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0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明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程序,規范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及《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對列入《廣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的行為適用本規程,其他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可以參照本規程。
第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監審機構(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機構”)承擔具體成本監審工作。成本監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人員參與成本監審工作。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聘請的,應當簽訂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及相關責任。
第四條列入《廣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執行全國統一或全省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五條 實施成本監審應當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監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日程安排、監審的內容、監審步驟、工作組人員及分工、所需材料、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實施定調價成本監審應當執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達成本監審通知:對經營者下達書面監審通知書,明確成本監審范圍、監審形式、監審期間(成本審核會計年度期間),以及需要提供的資料和進行實地審核的要求等內容。
(二)資料初審: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步審查。資料不完整或資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經營者按規定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三)實地審核: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監審機構應當對經營者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實物以及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等進行實地審核、取證。
實地審核過程中,成本監審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經營者補充提供成本相關資料。
(四)意見告知:成本監審機構應及時將成本審核初步意見告知經營者。
經營者對成本審核初步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審核意見書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成本監審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并同時附送相關政策依據;成本監審機構應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復審或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意見。異議處理規定如下:
1.由成本監審機構集體審議作出決定,必要時可會同有關價格處(科)室提出解決方案,并應自收到經營者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意見;
2.上述程序仍未解決的重大問題,由省級成本監審機構實施監審的,報請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作最終裁定;由市、縣(區)一級成本監審機構實施監審的,報本級價格主管部門作最終裁定。
(五)出具成本監審報告。
第七條 定期成本監審工作程序應包括:下達成本監審通知、資料初審、實地審核、意見告知、出具成本監審報告。
第八條 實施定調價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定價權限向相關經營者下達監審通知書;實施定期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監審權限向相關經營者直接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
第九條 成本監審實行項目負責制。在向經營者下達成本監審通知的同時,成本監審機構應成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組長的成本監審工作組。工作組負責擬定監審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成本監審和起草成本監審報告等。
第十條 成本監審工作組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與經營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
第十一條 成本監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獲得的經營者成本資料用于價格監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監審卷宗并存檔。卷宗應當實行“一項目一卷宗”制度,內容包括:成本監審書面通知、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成本監審報告等。
第十三條 實行價格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于聽證會舉行15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與制定價格有關的成本監審結論。
第十四條經營者在收到成本監審通知書后,應按規定向成本監審機構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經營者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成本監審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程實施成本監審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成本監審實行監審報告抄送機制。成本監審機構出具的成本監審報告,在提交本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同時,應抄送上一級成本監審機構。
第十七條 成本監審實行全省統一的格式文書。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東省物價局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粵價〔2007〕2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