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清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進入新發展階段,政府儲備糧食宏觀調控作用的持續發揮、市場供需形勢的變化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對加強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糧食儲備現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積極落實《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決策部署,研究修訂了《辦法》。
二、依據原則
《辦法》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和國家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對其中涉及政府儲備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重點完善政府儲備糧食各個環節管理機制,強化體系建設和監督管控,同時注重實用管用、便于操作。夯實儲備糧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責任和要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四十五條,主要對政府儲備糧食的各個環節、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提出了相關要求:
(一)明確管理要求和職責分工
《辦法》規定了市級儲備糧的范圍和管理體制,明確市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在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要求加強市級儲備糧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收儲、銷售和輪換
《辦法》明確規定了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和銷售計劃的下達和實施機制,嚴格市級儲備糧入庫的質量檢測。規定了市級儲備糧輪換的原則、輪換要求和輪換方式,規定了靜態輪換的輪換架空期和自主輪換的原則及要求。明確了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的交易方式和要求。
(三)儲存
《辦法》規定了市級儲備糧的承儲方式,明確經市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可以省、市外異地儲存。明確了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的確定原則和方式,嚴格規范了市級儲備糧質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要求,明確指出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明確了市級儲備糧原糧以及成品糧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對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動用
《辦法》提出市級儲備糧應完善動用的檢測預警機制,對動用方案的提出、動用的實施部門均作出明確的職責規定,并規定市級儲備糧動用后需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五)財務與統計
《辦法》規定了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明確了提交預撥資料、資金材料、結算資料,撥付相關費用的時限。嚴格規范了儲備糧資金管理,規定貸款資金封閉運行管理,規定了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
(六)監督檢查
《辦法》明確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并要求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和檢查,應當及時處理問題并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七)法律責任
對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市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阻撓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
(八)附則
對代儲企業明確社會責任儲備與代儲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各地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