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2016年12月2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清發改信建〔2016〕23號)。2019年機構改革后,部分單位撤銷或職能劃轉,相關責任單位不能完全按照文件要求實施懲戒措施。2019年10月11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與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8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市監聯〔2019〕21號)。兩個文件中均涵蓋實施聯合懲戒對象范圍、內容和方式、措施等有關內容。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清府〔2018〕12號)等相關規定,現印發《關于廢止〈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清發改信建〔2016〕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