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失,嚴防因外力引發涉電事故,確保電力設施運行安全穩定,更好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現對超高壓輸電公司管轄的清遠地區電力設施保護區公告如下:
一、清遠市轄區電力設施一覽表
二、電力設施保護區定義及相關規定
(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定義
1.電力線路保護區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800千伏 3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地下電纜通道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電力設施保護區相關規定
1.《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定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窯、燒荒;
(三)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大棚、苗圃等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五)不得挖掘魚塘、水池、垂釣;
(六)不得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行為;
(七)不得未經審批和電力企業同意駕駛無人機等飛行物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取土、開挖、鉆探、打樁,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緊急情況下,應與電力企業開展應急聯動;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炸魚、挖沙;
(四)不得擅自在專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在綜合管廊內與電纜同艙敷設的管線應符合相關安全管理及技術標準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和電力企業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開展航道疏浚養護,可直接與電力企業協商一致,提高作業效率。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及時書面通知植物所有人,植物所有人應當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逾期未處理的,電力企業可以采取修剪或砍伐等應急措施。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定
第六條 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 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八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