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在電子認證服務行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方案》(清發改規〔2017〕3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于2017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至今已實施將近5年。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77號)、《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08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 根據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對《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基本情況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17 個部委和機構聯合印發的《關于在電子認證服務行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844 號)的工作要求,加快推進電子認證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我局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印發了《工作方案》。
(二)主要內容。
《工作方案》分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工作協調制度、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實施等六個部分。
二、評估組織
為了全面客觀評價《工作方案》實施后的情況,在評估過程中,我局成立了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業務科室人員為成員的評估工作小組,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調。評估工作小組認真研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書面征求各縣(市、區)政府以及市直相關部門意見,認真開展對《工作方案》的實施后評估工作。
三、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評估內容分析
(一)實施績效評價及合理性、可操作性分析
《工作方案》為清遠市落實在電子認證服務行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提供重要操作指引,自實施以來,《工作方案》為清遠市落實在電子認證服務行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提供重要操作指引。由于清遠市目前尚沒有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許可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故我市未認定產生過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紅名單”和在電子認證服務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黑名單”,未發生過有關的聯合激勵或者聯合懲戒措施。
為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 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明確規定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各地各部門不得超出《清單》所列范圍開展失信懲戒。目前,我市對各類失信主體實施懲戒按《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 年版)》執行。
(二)合法性方面
《工作方案》參照國家17 個部委和機構聯合印發的《關于在電子認證服務行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在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后,制定我市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范性文件流程發布,制定和實施具有合法性。
(三)行文規范方面
《工作方案》參照國家有關文件制定,層次分明,框架合理,邏輯性較好,能夠較好地指導有關單位對電子認證服務行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四、評估結論及建議
通過評估認為,《工作方案》發布當時是按照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制定,制定的流程合法、行文規范。因按照國家有關工作要求,目前在信用聯合懲戒方面需要執行全國一張清單,《工作方案》有效期為2022年12月27日前,屆時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