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召開了廢止《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評估論證會。市發展改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易之堃律師事務所派人參與評估論證,意見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1.2016年12月2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清發改信建〔2016〕23號,以下簡稱《工作意見》),《工作意見》沒有固定有效期限,按照“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的要求,需要進行清理。
2.2019年機構改革后,部分單位撤銷或職能劃轉,《工作意見》中的相關責任單位不能完全按照文件要求實施懲戒措施。
3.《工作意見》主要明確了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式、措施等。2019年10月11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與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8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市監聯〔2019〕21號,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該文件中涵蓋實施聯合懲戒對象范圍、內容和方式、措施等有關內容。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第七章第三十六條要求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市發展改革局聯合市市場監管局編制了《關于廢止〈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稿)》(以下簡稱《廢止通知》)。
二、合法性評估論證
《廢止通知》的制定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77號)有關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程序規定,已書面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網絡公開征求了意見,沒有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級、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符合相關規定。
三、可行性評估論證
《廢止通知》正式發布后,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按照《合作備忘錄》執行。
四、合理性評估論證
《廢止通知》的擬定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符合有關規定。
五、預期效果和影響
《廢止通知》不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會影響社會穩定和諧,不會影響政府形象。
六、評估結論
經過對《廢止通知》起草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論證,評估人員一致同意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廢止《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