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利用城建檔案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清發改價格函〔2015〕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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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國土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利用城建檔案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5〕572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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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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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利用城建檔案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15〕5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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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我省檔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2015〕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廢止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文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888號)和《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粵府辦〔2015〕42號)要求,現就利用城建檔案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利用城建檔案收費,具體包括檔案保護費、證明費、復制費、咨詢服務費。
二、利用城建檔案收費取消后,有關收費主體應嚴格執行,并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注銷《收費許可證》。同時,嚴格遵守《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廢止本地區制定出臺的相關價格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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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廢止的相應文件目錄
1.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城建檔案館技術咨詢服務收費性質問題復函的通知(粵價函〔2003〕282號);
2.關于城建檔案館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3〕316號);
3.關于規劃檔案信息服務等收費的復函(粵價函〔2009〕227號);
4.關于利用城建檔案收費問題的批復(粵價〔1999〕93號);
5.關于利用檔案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1998〕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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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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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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