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15]4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定價目錄是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責,切實做好《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的組織實施工作,對放開和取消的定價事項,必須堅決放開和取消;對下放和轉移的定價事項,要切實承擔管理職責,確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健全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完善監管措施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放得開、放得活,推動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強化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做好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及時發現并解決價格運行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要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執法力度,推進價格誠信體系建設,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保持市場價格平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廣東省定價目錄(2002年版)》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0日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
序號 | 定價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注 | ||
1 | 電力 | 省級以下電網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以及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銷售電價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上網電價、銷售電價不包括電力直接交易、招標定價等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 ||
2 | 燃氣 | 轄區內跨市管網向城市燃氣企業銷售的管道燃氣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 ||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省管省內跨市的和省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市管轄區內跨縣(市)的和市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縣管縣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自來水(含市政管道純凈水)銷售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自來水,縣管所轄城鎮及跨村范圍的自來水 | ||||
4 | 重要交通 運輸服務 | 地方鐵路 | 省內地方國企全資、控股鐵路,地方國企和央企各占50%股權鐵路傳統旅客列車硬座、軟座、硬臥、軟臥以及高鐵動車組一、二等座票價率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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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地方國企全資、控股鐵路,地方國企和央企各占50%股權鐵路軍事物資、搶險救災物資等特殊貨物運價率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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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運輸 | 道路客運運價率、燃油附加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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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旅客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按省規定的運價率及有關規定核定 | ||||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貨運價率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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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客運站收費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車輛站務費、旅客站務費等壟斷性服務收費 | ||||
車輛 通行 | 政府還貸公路(含橋、隧)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
經營性公路(含橋、隧)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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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渡口過渡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省管國道、省道公路渡口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公路渡口,縣管轄區內公路渡口 |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路產損壞賠償(補償)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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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公共汽(電)車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城市交通,縣管轄區內的城市交通 | |||
出租汽車運價、燃油附加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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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渡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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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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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服務 | 省內中央定價外的港口引航、拖輪等壟斷服務收費,瓊州海峽港口服務費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瓊州海峽港口服務費由廣東、海南兩省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 |||
車輛 停放 |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咪表自動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或者參與投資建設室內專業停車場,公共(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等機動車停放保管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住宅小區停車場除外。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停車場,縣管轄區內的停車場。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 |||
管道 運輸 |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含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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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保護 |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交易服務費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排污權交易試點期間,其交易基準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 ||
碳排放權交易手續費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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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縣管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 ||||
環境保護 |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含清潔衛生費及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的生活垃圾處理,縣管轄區內的生活垃圾處理。僅限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垃圾處理收費。垃圾焚燒處置價格按省有關規定管理 | |||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省管省屬和納入省級規劃的區域性處置項目,以及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嚴控廢物處置項目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以及市屬集中統一處置的項目,縣管轄區內的處置項目 | |||||
6 | 教育 | 公辦學歷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及其中外合作辦學、省屬中小學)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按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 ||
市、縣公辦中小學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市屬及所轄城區公辦中小學,縣管縣屬及縣屬以下公辦中小學 | ||||
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公辦幼兒園,縣管轄區內的公辦幼兒園 | ||||
強制性培訓(法律、法規、規章有明文規定,或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舉辦的強制性培訓班)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省管面向全省或省級單位舉辦的強制性培訓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強制性培訓,縣管轄區內的強制性培訓 | |||||
列入本省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教材(包括外省直供教材和代印教材)和省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的印張單價及零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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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本醫療服務 |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授權市人民政府在省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具體價格 | ||
8 | 養老服務
| 省內各級政府部門主辦的社會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收費標準(僅限護理費、床位費、伙食費)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省管省級政府部門主辦的社會福利機構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市級政府部門主辦及所轄城區內的社會福利機構,縣管縣級政府部門主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公建民營的除外) | |||||
9 | 殯葬用品及服務
| 殯葬基本服務(僅限遺體存放、遺體告別等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殯葬服務機構,縣管轄區內的殯葬服務機構 | ||
殯葬服務機構提供的租用花圈、普通標準骨灰盒銷售價格和公墓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殯葬服務機構,縣管轄區內的殯葬服務機構 | ||||
10 | 文化 | 有線電視 |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服務、裝機服務、IC卡補卡工本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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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 |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市屬及所轄城區內景區,縣管縣屬及轄區內景區。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 向社會開放、由政府參與投資的學校及其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縣管轄區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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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 |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銷售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具體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管理 | ||
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保障性住房,縣管轄區內的保障性住房。具體按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 ||||
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管所轄城區范圍內的保障性住房,縣管轄區內的保障性住房。具體按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 ||||
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住房交易手續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 ||||
12 | 重要專業服務 | 產權交易服務(企業產權買賣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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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具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 ||||
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具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 ||||
聯網結算服務收費及粵通卡、嶺南通卡銷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聯網結算服務指轄區內依法設立的交通運輸聯網結算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 ||||
集成電路卡補卡工本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競爭性領域除外 | ||||
生豬等牲畜定點屠宰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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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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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倉貨物保管收費標準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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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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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法醫物證鑒定、微量物證理化檢驗鑒定等已形成競爭的除外 | ||||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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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就業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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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檢測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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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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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檢測(部分)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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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駐店藥師注冊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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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中介服務(伐區作業設計、木材檢驗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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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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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環節經營服務(部分)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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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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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審評認證技術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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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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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定價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省內凡涉及中央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二、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進入或退出本目錄的項目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本目錄所稱“市”指地級以上市,“縣”指縣及縣級市。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對經依法批準未設置“縣”行政區劃的市,本目錄凡授予縣人民政府的定價權限均由該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其價格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具體負責。由縣及縣級市改革為區的,繼續按原有權限管理。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整體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辦法管理;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且尚未形成競爭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通過制定統一管理辦法或規則進行管理。
六、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
七、食鹽零售價格、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民辦義務教育收費、民辦高中收費、住宅(別墅除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
八、放開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和民辦高中收費,以及轉移省級儲備糧競價底價等事項,均涉及法律法規的修改,待法律法規修訂后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