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深化營商環境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結合《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粵辦發〔2018〕27號)等文件有關要求,市發展改革局為持續優化提升清遠電力接入營商環境,在全市電力用戶接入環節進一步提高效率、優化服務,于2020年12月30日印發《清遠市對標先進優化電力接入提升營商環境實施方案》(清發改規〔2020〕6號,以下稱方案),至2021年1月30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在《方案》有效期即將屆滿之際,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 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綜合評估論證,《方案》具有合法性,結合其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有繼續執行的必要。
二、法律法規的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
(三)《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 號)
(四)《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粵辦發〔2018〕27號)
三、主要內容
《清遠市對標先進優化電力接入提升營商環境實施方案》(清發改規〔2020〕6號)執行有效期延長三年,即至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