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2016年5月5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國家稅務局、清遠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清發改資〔2016〕47 號)。2019年機構改革后,部分單位撤銷或職能劃轉,文件中的相關責任單位不能完全按照要求實施懲戒措施。2020年1月6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等28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印發〈清遠市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發改規〔2020〕3號),兩份文件均涵蓋實施聯合懲戒對象、方式和措施等有關內容。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清府〔2018〕12號)等相關規定,現印發《關于廢止〈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清發改資〔2016〕4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