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17年,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出租汽車管理經營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7〕10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暫行意見》(清府辦〔2017〕11號)的有關規定,市發展改革局綜合考慮出租汽車(巡游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召開價格聽證會,經報市政府同意,于2018年3月21日印發《清遠市區出租汽車(巡游車)運價調整方案》(清發改規〔2018〕1號)(以下簡稱《方案》),自2018年4月23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在《方案》有效期即將屆滿之際,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綜合評估論證,《方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結合其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性。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22〕5號)
(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發改規〔2019〕2號)
(四)《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交運〔2020〕17號)
(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12號)
(六)《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出租汽車管理經營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7〕10號)
(七)《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暫行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7〕11號)
三、主要內容
《清遠市區出租汽車(巡游車)運價調整方案》(清發改規〔2018〕1號)執行有效期延長五年,即至2028年4月22日。